小郑大学学习了很多的农业知识,对红薯的培育种植尤其感兴趣,毕业后,小郑毅然回到家乡,小郑的爸爸为了支持小郑进行创新,将自家的承包地划出一办给小郑进行试验。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小郑的辛勤劳作后,当年的红薯产量有很大的提高,并且小郑所培育的红薯又大又甜,受到了大家的喜爱。
小郑找到村委会,希望可以获得一块试验田,为村民谋取更高的效益,村委会负责人告知小郑,目前没有空余土地,需要征收一块土地用作试验田。
小郑虽对种植红薯颇有研究,却不知土地还会被收回,那么,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小郑的立场和出发点是为了村集体和村民着想,村委会是可以在经过上级部门同意后收回一块土地作为试验田的,如小郑并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该土地,依旧会被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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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编辑部:小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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