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辽宁抚顺残疾按摩师“反杀”入室醉酒男子二审维持一审故意伤害罪4年的判刑。对于终审判决,按摩师于海义的家属向华商报记者证实,“我们肯定申诉。”
深夜“反杀”强行入室醉酒男子算不算正当防卫,一直是案情关注的焦点。
“上午9点,辽宁省高院二审宣判的,维持原判。” 9月10日上午11点半,残疾按摩师于海义的姐姐于丽向华商报记者证实,二审维持了此前一审的判决。
“20分钟就完事了,当时我举手想申辩,法官不让我说,后来我实在忍不住了,刚一说就给我拽出法庭了。”
2020年11月,抚顺中院审理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抚顺中院认为,被害人吕某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但其并未实施《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且吕某没有携带任何凶器,也没有与被告人于海义有身体接触;于海义已认出吕某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在吕某进入门厅时,于海义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尖刀捅刺吕某腹部,其防卫行为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属于防卫过当。
姐姐于丽表示,从2018年9月18日案发当天弟弟被刑拘算起,再过8天,就整整羁押满3年
于丽掐指算来,2018年9月18日案发当天弟弟自首后被刑拘,再过8天,就整整羁押满3年。
提起2018年9月18日凌晨,在抚顺足疗店打工弟弟于海义的遭遇,于丽仍为弟弟鸣不平。
“下半夜两点多钟,人家(吕某)拿砖头砸门、踹门非要进来,不让进来就要整死我弟弟,他推拽店门力度那么大,骂的声音很大,那种情况下谁都会害怕,胆小的可能吓都吓死了,我弟弟是有心脏病,他没死,算是捡了条命。”
其间,身着裤头的于海义一再告诉对方已经打烊,但对方并不理会。
对于法庭认定于海义和受害者吕某相互厮打的说法,于丽表示不能接受,“监控视频摆在那,他进来打我弟弟,怎么就是互相殴打呢?”
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向华商报记者证实,从外部监控看,案发当日02:07:35,被害人吕某来到足疗店门前,02:08:08开始拽门推门,“其力度之大,一度将监控暂停时长49秒(从02:08:43至02:09:32),而且店门把手照片也能证明,被害人案发时推拽等行为导致门把手变形,玻璃裂纹。
从室内监控看,于海义见被害人强行拽门,02:09:02回足疗床附近拿折叠刀到02:09:34近半分钟,于海义回到门口位置,监控通过屏风上方明显看到被害人破门行为,其中02:09:27和02:09: 31秒两处,明显显示被害人猛力破门。
于丽表示,对方强行闯进来就打,是对方动手在先,“他破门进来直接就掐我弟弟,直接击打,这都有监控视频摆在那里,他直接给我弟弟打到冰箱,冰箱在晃动,他给我弟弟打得没有退路了,我弟弟才防卫保护自己。”
于海义使用折叠刀反击中刺中对方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吕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案发当日凌晨2时,足疗店内监控视频画面由黑白转为彩色,显示当时店内并未开灯
于丽表示,弟弟2014年因车祸造成腿部、胳膊等多处骨折,2017年3月核发的残疾证证实,44岁的于海义属于四级肢体残疾。
于丽告诉华商报记者,弟弟身体残疾的事实,没有被一审法院认定。“不允许他进门,他是强行闯进来,我弟弟是没有办法,他能怎么办?我弟弟因为身体残疾没有跑,他不具备跑的功能。”
于丽表示:“我弟弟在屋里睡觉没招谁惹谁,对方强行把锁了的门砸开,进来就打,我弟弟是残疾人,他自卫保护自己的生命有毛病吗?”
老板丛某作证,案发后于海义不仅让她打120,还为受害者吕某处理伤口。于丽不明白,为什么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弟弟抢救施救行为。“我弟弟为他包扎的白布条是从床单上扯的,给他包扎伤口,送到医院抢救时,医生说把染血的布条扔到垃圾桶里了,医生都有记录,都有证词说明。”
“他积极抢救被害人,情节也未考量。”殷清利表示,丛某证实,案发后于海义曾对被害人伤口进行止血,“于海义让其打120。”视频证实,02:37:20于海义交挂号费,02:38:29于海义陪吕某进手术室,但这些情节一审法院并未全面认定。
于丽表示:“我弟弟就还一刀,没有第二刀,要有第二刀,说他防卫过当还能接受,一刀就给定防卫过当故意伤害。”
“折叠刀是从网上买的,平常用它就是切个菜,切点儿水果,刀平常就放在桌子上。”于丽说2017年弟弟进足疗店,平时吃住在店里,住在一楼负责看店,老板丛某和另一位女同事住在二楼。
于丽对于二审法院认定弟弟打工的足疗店不算临时住宅,也表示不能接受。
“他居住的地方不算临时住宅,那算啥呀?”于丽表示,足疗店从来不允许客人在店里过夜,“我弟弟在自己休息居住的地方,他吃住的地方这不是他的住所吗?对方不算擅闯住地吗?”
殷清利证实,于海义四级残疾的身体条件,以及案发前为生活购置折叠刀的情况,均未被法庭认定。案发时,于海义只穿内裤应对,楼上两位员工穿睡衣下楼查看,均证实足疗店是员工临时休息的场所。“申请调取涉案刀具平台购物信息,至今仍未回反馈,对此应作出对上诉人有利认定,即该刀具系案发前于海义为生活和工作购置,并非为本案预备。”
44岁的于海义属于四级肢体残疾
于丽认为,52岁吕某前晚喝了两瓶啤酒,酒友证言显示吕某酗酒。
华商报记者看到,一审判决书证人夏某证言显示,“吕某经常在一起喝酒,一般都会喝到晚上10点以后。有几次酒局结束后,要去足疗店。”
证人王某作证称,“吕某在同学聚会当天喝了很多酒,散场的时候要开车离开,我怕他出事,就说送他回去,吕某让我给他送到足疗店。”
对此,殷清利表示:“虽然被害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但有证人证言均证实,吕某有酗酒习惯,这也是引发其破门不法侵害的主要原因。”
于丽告诉华商报记者,从车祸致残到离婚,弟弟并未意识到持刀“反杀”会改变自己的人生轨迹。
“他没有经历过这事,当时人就懵了,当天清晨,他跑到我父亲的坟前想自杀,他先是给我妈妈打的电话,后面跟儿子打的,警方只要了我侄子的口供。”
于丽说,弟弟当时在电话里断断续续说了事情的原委。“他在电话中说,妈,我对不起你,我不孝,我妈妈问他到底怎么了,他在电话里直哭……我妈妈哭着说,儿啊,你可不能死啊,你要死了让妈怎么活呀?”
于丽说:“我弟弟跟他儿子说,爸爸对不起你,以后爸爸不在了,你要好好对待你妈妈、你奶奶。我妈妈一直呜呜地哭,我妈妈和我侄子一直苦苦劝他,他才放弃自杀,去自首。”
“申诉,一定得申诉!”于丽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弟弟应该是正当防卫,她没想到从中院到高院会这样判,太让人失望了。“我现在也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我肯定会继续申诉,我们是明显的正当防卫,这样都不算正当防卫,那还有正当防卫吗?”
“从视频看,回到门前,见被害人闯入后,上诉人先退一步,然后被害人先行迎击殴打。对此,法院未认定以上情节,却直接认定于海义持刀刺中吕某一刀,属于严重遗漏。”
从一审到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一直为于海义做无罪辩护。殷清利认为,上诉人行为系特殊防卫,需要关注一些情节。
首先,从监控视频看,无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吕某当日凌晨是去足疗店过夜按摩。“如果该认定证据来源于上诉人供述,那么上诉人供述的对方骂人‘打死你’等言语为何又不予认定?”殷清利认为法院对此认定标准不一。
其次,被害人吕某强行破门入室,没有正常与上诉人交流,要求按摩足疗,反而上来就是“全武行”,这也说明被害人此时已实施不法侵害。
另外,被害人破门而入先行殴打,已经使上诉人面临严重侵害。“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于海义认出被害人是曾到足疗店消费过的顾客为由,否认并非严重的不法侵害,这是典型的事后诸葛亮,属于正当防卫适用的严重退步,应予纠正。”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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