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发生法律纠纷时,由于自身经济困难,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只好寻求各机关团体等机构给予减、缓、免相关费用的救济和帮助。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下列情形应当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下列情形应当减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5)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下列情形应当缓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1.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因生活困难或追索基本生活费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3.法院对司法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4.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5.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6.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救助的当事人经济状况决定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7.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1.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
2.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财政隶属关系使用国家财政部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银行交费;
5.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法院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6.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银行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票据;
7.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8.案件审结后,法院应将诉讼费用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自应当负担的数额;
9.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15日内退还当事人。
10.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法院的乱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11.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2.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法院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交纳。
13.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一审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14.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我国法院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全部规定,到此梳理完毕,希望大家在打官司、交纳诉讼费用时,有个指引和参考。各地法院在个别收费项目中,可能有稍微变动,但收费基本原则不会改变。 全国各地法院收费都要按照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请各位注意查询。另外,法院诉讼费计算方法,手机法律类APP都有计算功能,大家可以下载使用,方便又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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