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限期拆除通知是否合法)

 2025-08-10 04:33:01  阅读 452  评论 0

摘要:■【关注】账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在现实拆迁中,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即《限期拆除通知》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作出决定和送达等法定程序作出。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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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拆迁中,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即《限期拆除通知》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作出决定和送达等法定程序作出。否则,行政机关不按法定程序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应当予以撤销。

今天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分享一个案例,针对《限期拆除通知》是否合法的问题,来为大家讲解分析。

限期拆除通知是否合法,处罚程序应多关注!建议收藏

案件事实

家住某县的殷女士,有一处合法房屋,是1997年5月与家人共同出资修建的。2019年11月,因镇里进行旧村改造项目,征收部门拟征收殷女士的房屋。

因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对殷女士公平对待,殷女士未同意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

2019年11月6日,县城管局、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三部门联合向殷女士的妹夫聂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认为殷女士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在明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无论是《限期拆除通知》,还是其他行政处罚文书,因涉及到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权益,为最大程度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均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而本案中,县城管局、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三部门联合作出的《通知》,看似房屋已不拆不行,实则不然。律师在这里提醒各位,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最终本案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三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违反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作出决定和送达等一系列程序,判决确认《限期拆除通知》违法。殷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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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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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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