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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新疆昌吉州的李先生原是某村集体组织成员,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其老房屋修建于1972年。1988年李先生将户口从该村迁出,后在宅基地上又建了部分建筑物。
2019年4月,镇政府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张贴在其大门处。
通知书中认定李先生侵占本村宅基地,未按村镇规划审批建设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整改,将侵占的宅基地及房屋交回村集体,否则将依法拆除房屋。
2019年10月,镇政府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权益,李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维权。
律师经过详细分析后,对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拆除房屋行为违法。随后,李先生又依法申请行政赔偿,但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李先生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然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任何规划建设批准手续,也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案涉《限期整改通知书》已认定其违法,不属于合法建筑物,故对涉案房屋及建筑物的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李先生不服,遂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
最终,新疆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
在明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了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和房屋的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已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民落户城镇后,是否放弃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非强制无偿收回。
因此,本案中,镇政府以李先生户口已迁出为由,认定李先生侵占该村宅基地,要求将侵占的宅基地交回村集体,于法无据。
第二,关于涉案老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的问题。李先生取得宅基地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其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相关附属设施。
涉案部分老房屋修建于1972年,相关法律尚未制定实施,当时并没有农村用地建房审批制度。因此,涉案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其历史原因。事实上,该村很大一部分房屋都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所以,原判决未尊重历史,未充分考虑相关规划法实施的时间,就以房屋是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赔偿,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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