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再审申请的法律规定(调解书事实重大错误能否申请再审)

 2025-08-10 04:36:02  阅读 295  评论 0

摘要: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一、案例索引最高院《重庆市渤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辛正郁,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二、案情简介当事人法律关系:发包方中康公司,施工方渤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重庆市渤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辛正郁,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发包方中康公司,施工方渤桥公司。

中康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中康公司申请再审称,渤桥公司提交的工程保证金收据金额与实际交纳金额严重不符,中康公司迫于无奈与渤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出现重大错误,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中康公司作为新证据提交了2006年7月5日的200万元收据(第一联:收款存根),以支持其申请再审主张。

争议焦点:调解书事实重大错误能否申请再审?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中康公司申请再审提交新证据2006年7月5日的200万元收据(第一联:收款存根),以证明渤桥公司提交的工程保证金收据金额与实际交纳金额严重不符,此系对案件事实提出的异议,不属于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中康公司提交的证据与申请再审理由不能证明调解协议系以欺诈、胁迫等违背其自愿原则的手段订立,也不能证明调解协议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违法情形,故本院对该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与请求不予支持。

四、启示与总结

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1、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2、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故此,调解书事实重大错误不能成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本案启示:对待工程纠纷,对待调解时要牢记调解书是不可逆的,几乎是没有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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