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此前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有三:
一、因申请人对其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不明确,因此调解程序不合法;
二、原审诉讼标的不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伙同法院工作人员欺骗申请人,违背申请人意愿签订调解书;
三、原审并未向申请人履行送达义务,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均不知情。
法院经审查,对于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民诉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的代理人委托手续齐全,委托代理程序合法有效,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由申请人承担;且原调解书生效已过6个月,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再审请求。
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二百零一条,再审条件只能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程序和调解内容违法;申请再审当在文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内提出。
律师提示: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提起的纠错机制,其程序更为严格,对专业的要求更为精细。
文丨李统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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