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养乖乖女,容易遇渣男”,这句网络语不幸被言中。西安的相先生夫妻倾其一生,将独生女儿培养成医学院高材生,毕业后在上海知名医院工作。从小乖巧懂事的女儿,却被“渣男”以谈对象为由,先是被骗钱、骗贷,后被活活打死。4年过去了,手机里至今还能收到银行的催款信息。家人一直生活在莫大的悲痛中。10月18日,上海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此判决,家属并不满意,已提交抗诉申请。
小花(化名)从小有良好的家教,从小乖巧懂事,与人为善,从知名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上海一家医院工作。
在家人的期许中,小花本应有个美好的未来。然而,就在2017年11月23日,母亲生日的当天晚上,小花却在上海被人活活打死。一夜之间,小花的母亲满头白发,不到60岁的父亲也出现了牙齿脱落。从此,这个生日成了他们全家的禁语,整个家庭也随之被毁了。
再过几天又要到11月23日了——这个让全家人痛彻心扉的日子。四年来,遇害者的家属,一直奔波在为女儿讨公道的路上。
在相先生提供的一份2021年10月18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苏某有立功表现:2020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根据苏某线索立案调查,查明了某劳务公司等三家单位骗取浦东机场货运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5800余万元等事实,并分别于同年4月10日和6月12日对涉案的三家单位负责人执行逮捕,现三人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向司法机关举报有关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骗取浦东机场货运公司巨额资金的线索,内容指向明确,来源合理,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相关人员诈骗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依法可以认定苏某具有立功表现,但不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苏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苏某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等,在量刑时留有余地。
判决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小花的家属表示不服并已申请抗诉。
在家属提供的一份抗诉申请书显示: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出具抗诉请求答复书。对于相先生提出的抗诉,经审查认为:请求抗诉理由部分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提出抗诉申请。
相先生提请抗诉请求: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苏某故意杀人案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抗诉。请求对原审被告人苏某判死刑立即执行。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但保留向被告追偿所欠(骗)被害人钱款的权利。
相先生介绍,对于苏某的杀人动机没有解释情况。对被害人实施二次加害致死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查清和认定。对于是否存在二次加害行为关系重大,直接确定了被告人苏某的自首能否构成。
对于苏某的立功表现,相先生介绍,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刑侦支队分别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复,即于2020年6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根据现有调查情况,无法证明夏某某有存在苏某指控的情况”。2021年1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现有调查情况,无法证明夏某某有存在苏某指控的情况”。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对于被告举报的相关内容,均是原单位的领导夏某某存在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举报指向具体、明确。
相先生的抗诉材料中提到,在2020年4月29日之前的所有6次检举中都没有提到劳务公司诈骗的内容。但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向司法机关举报有关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骗取浦东机场货运公司巨额资金的线索,内容指向明确,来源合理……”此段表述没有事实依据,相关证据没有在庭审中出示,更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作为被告人立功的依据。
未见到被告苏某检举过“其原任职单位浦东机场货运公司有关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采用欺骗方法侵占大量国有资产等线索”的材料,在法庭上也没有当庭出示,更没有经过质证。同样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作为被告人立功的依据。
“将公司数额巨大的资金以缴纳社保费用的虚假名义转给数家固定劳务公司……”等内容的表述,与此相关的证据没有在庭审出示,也未进行质证。并且检察院与被害人代理人也从未见过该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对于这一系列内容,相先生通过律师提交相关抗诉材料,目前还在等待当中。
小花从小在部队大院长大,2009医学院研究生毕业后,2011 年就职于上海某医院。小花与凶手苏某2013年相识于朋友婚礼上,之后并无来往。
苏某2017年5月中旬突然以看病为由频繁前往小花所在的医院追求小花,以创业者、成功者、举债者身份出现,当时,正是他的前妻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时。3年多未曾联系的苏某当时已高额举债,在讯问和庭审中,苏某也承认“当时经济状况不好,信用卡欠债100多万,房贷100多万,共计300多万”。
苏某接近小花仅半年时间里,就编造各种借口,谎称“前妻转移了他公司的资金,导致公司资金被冻结”而骗取了涉世未深的小花的同情,继而以公司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小花“借钱”,半年时间小花为其反常举债高达几十万元,苏某之后不断寻找借口和理由恶意赖账。
苏某花着小花的钱,为何会伤害她?起因是,在案发当天下午,苏某以小花没有去上班,而是和别人男的吃饭去了为理由,对她进行找茬。
小花所在医院科室主任、同事胡某某、郭某某等科室工作人员的证词,《科室人员早晚交接班表》等证据,均证实小花当天下午正常上班,苏某的供述完全和事实相悖,明显的栽赃加害。
证人高某某(系小花的科室主任)证实,2017年11月23日上午,小花请假去考驾照,中午12时许就来到单位上班。
当日17时许,高某某接到号码为1366190XXXX、自称驾校教练的电话,称小花下午去考试了,所以没去上班。高某某告知对方,小花下午正常上班。对方即挂了电话。当日18时23分,这个电话又打过来称,小花在外面无证行医,并自称姓苏。
证人胡某某证实,她与小花在同办公室工作,小花性格很好,有修养,做事勤快,和同事相处都很好。2017年5月中下旬苏某来找小花,并不停向她借钱,她还提醒小花这个人不靠谱,是个“渣男”,但小花说苏某一直缠着她。
2017年11月23日9时45分,小花打电话告诉胡某某,自己通过了驾照科目一考试。当天中午小花回到单位 13时上班,17时下班离开单位。期间,苏某一直打电话给小花。万万没有想到,就在当天晚上,小花被苏某残忍杀害。
遇害后,小花的手机里,还有以她的名义为苏某贷款的短信——交往半年时间里,苏某已欠小花数十万元。被害至今已四年,仍会受到催款短信。
判决书显示,小花第一次被打后,苏某的父亲11月23日21时23分离开案发现场,于21时45分回到家中。
相关证据证明,当晚在苏某父亲离开后,苏某还对小花进行殴打,当时多位邻居都听到救命和惨叫之声。
调查中显示:第一次殴打小花,因苏某有预谋地使用“防狼喷雾剂”等暴力工具。苏某的父亲在有救助能力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本应出手相救,将其送往医院或报警,却没有施救。苏某的父亲离开后,苏某又对小花实施了更重的暴力殴打,导致小花最终死亡。
判决书中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显示:有关尸检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头部多处骨折和受伤“系生前头部受钝器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致命性的损伤主要是颅脑损伤。被害人牙齿的损伤情况及嘴巴周围有较大范围的皮下出血,符合他人用较大触面的钝性工具击打形成。
被害人舌骨肌肉深层出血,说明曾被掐过,且用了一定的力度和时间。被害人上腹部有三条呈断续状的横形压迹不同于普通的棍类击打形成的条形皮下出血,符合某一个达到 23 公分以上长度棱边部位压在腹部且停留一定的时间。
小花的家属称,在这份鉴定书中,“被害人遍体鳞伤,胸骨、肋骨多处骨折,头皮广泛出血,颅骨七处骨折,颞骨粉碎性骨折对应处见脑挫伤、硬膜外、蛛网膜下腔出血,口腔、鼻腔、耳内、气管等头面部 20 多处出血伴撕裂伤,全身上下近百处伤痕”,触目惊心,惨不忍睹。
提交抗诉申请书后,小花的家属仍然还在奔波。
家属称,两代家庭精心培养出的优秀的女儿,不能这样不明不白被“渣男”残害异乡,他们会用余生、用法律为善良的女儿讨回公道。
华商报记者 佘辉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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