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芳想要与刘明复合,再次遭到拒绝。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胡芳还是拿出大量安眠药,碾成粉末后加在牛奶中,让刘明喝了下去。
此后,两人在宾馆内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可谁知,到了凌晨三点多,胡芳会用棉被将刘明捂死。更令人想不到的是,胡芳还会将刘明分尸,并且将尸块弃置于一堵废旧的墙后。
如果不是宾馆的视频拍到胡芳反复进出房间,还拖着大袋子的视频,这起惨绝人寰的杀人案的真凶,不知何时才能浮出水面。
许多人都想不到,胡芳会对刘明下此毒手。
两人的家相距不过30分钟车程,从初中开始,胡芳和刘明就是同学,而且走得比较近,说两人是青梅竹马,一点也不为过。
因为中学时期已经互生情愫,所以,虽然大学不在同一学校,两人还是确立了恋爱关系。
可毕竟分处两地,胡芳对刘明并不放心,两人也经常因此发生矛盾。即便如此,两人仍然维持着恋人关系,毕业后还进入了同一家医院工作。
或许是胡芳比较多疑和猜忌,刘明终于提出了分手。这让胡芳心里难以接受,尽管已经分了手,但胡芳依然缠着刘明。
为了解决两人之间的矛盾问题,胡、刘两家人经过协商,由刘明补偿胡芳10000元作为分手费,胡芳也承诺从那之后与刘明一刀两断,再无任何瓜葛。
2010年7月22日,也就是案发当天,刘明接到了胡芳的电话,胡芳约他在市里一家宾馆见面刘明这一去,就再也没能回家了。
2011年8月15日,郴州中院一审判处胡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鉴于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较之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凶杀人案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要小,加上胡芳认罪态度较好,并通过其亲属缴纳了部分赔偿款,有悔罪表现。故对胡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法院依法决定限制减刑。
判后,胡芳认为自己并非预谋杀人,法院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郴州检察院认为量刑太轻,提出抗诉。
2012年7月31日,湖南高院二审宣判,胡芳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此时,距案发刚好过去两年。
2013年2月5日,胡芳被依法执行枪决。
最高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规定:
对于那些因为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我国目前仍然保留有死刑,但在死刑的适用上,一直都比较谨慎,前述规定也是“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因为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罪,就不能适用死刑。只要不是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只要他们的罪行极其严重,而且没有从宽处罚的情节,就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胡芳的行为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想,应当!死刑是重罪,对犯了故意杀人罪的人,首先就应当考虑死刑立即执行,除非有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才判处较轻的刑罚。
胡芳杀了刘明之后,将其分尸、藏尸,足见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案发之后,胡某也没有自首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其本人没有对刘明家属进行赔偿,也没有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加上被害人刘明对本案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此,对胡芳能且只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行为人是否悔罪究竟该如何判断?
一审法院之所以轻判,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胡芳通过家属缴纳了部分赔偿款,法院因此认为胡芳具有悔罪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确实是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但究竟怎样才算有悔罪表现呢?我想,仅仅以行为人是否对对方进行赔偿作为判断标准,是不合理的,否则,在同一案件中,就可能造成这样的局面:
有赔偿能力的人有悔罪表现,无赔偿能力的人无悔罪表现,这样不仅是不合理的,甚至也是荒唐的。
当然,对于有赔偿能力,并且积极主动地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的人,可以从宽处罚,但理由不在于他们有悔罪表现,而是因为通过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己的罪过,减少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
悔罪表现还看什么,行为人是否痛哭流涕?当然也不是,否则的话,“戏精”都可以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但是,如果行为人到案之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也不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不道歉,不退赃,那是肯定没有悔罪表现的。
一审死缓,二审还能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吗?
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上诉不加刑”。为什么要有这个原则,实际上就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会因为提出上诉而被加刑。
但是,这种原则也是有例外的,那就是,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也因为一审法院量刑太轻提起抗诉,那就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加重量刑。
在本案中,除了胡芳提起上诉之外,检察院也提出抗诉,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一份青梅竹马的感情,最终却让两个家庭支离破碎。如果胡芳能够正确处理自己与刘明的感情,能够坦然接受一段感情的结束,这个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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