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在哪里查询(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08-10 05:54:01  阅读 807  评论 0

摘要:解放初(1950年11月)天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这是小编收到的一份1950年天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时值刚刚解放不久,经济民事问题即接踵而至。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份判决书,看看百废待兴的新中国是如何处理经济民事纠纷的。当时的判决书分为涉案主体(即原告和被告)、主文

解放初(1950年11月)天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这是小编收到的一份1950年天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时值刚刚解放不久,经济民事问题即接踵而至。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份判决书,看看百废待兴的新中国是如何处理经济民事纠纷的。

当时的判决书分为涉案主体(即原告和被告)、主文和事实共三个部分,下面分部介绍。

原告和被告

天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1950年十一月,字三民字第10012号

原告:陈俊峰,男,年四十九岁,具城县人住本市二区福安街七号;李华章,男,年六十岁,沧县人住本市一区拉萨道祥记里增三号。

被告:石宜俊,男,年三十一岁,辽西人住本市一区拉萨道景安里;任雨田,男,年六十七岁,具城县人。

右当事人间因工商清算案件,经本院审理判决如左:

评析:在判决书最开始,写清楚了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这说明至少从那时开始已经做到了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主体清晰无误。另外也指明了此案件是涉及工商清算的经济案件。

判决书开始部分

主文

福源成营业亏损二百五十一万八千三百八十元,股东陈俊峰应担负出资九十六万一千三百四十元,石宜臣及任雨田共同担负出资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一百九十元,其余有关福源成内外债务均由经理石宜臣及任雨田负责清理。

福源成文房机器家具营业牌照等物,除新添置外完全归还李华章。

清算账目聘用会计师之花费(小米三百斤)应由原告陈俊峰、李华章二人共同担负。

评析:主文相当于今天的判决书,当时的判决书和现代的判决书略有不同,是先写判决结果后写事实和理由。在此判决中,写明了福源成米面庄的亏损由谁负担,福源成的文房用品、机器、家具和营业牌照等剩余物资的归属,聘请会计师进行破产审计的费用(小米三百斤)由谁担负等。可谓详细备至。

判决书主文部分

事实

福源成米面庄于本年二月一日起,由原业主李华章与石宜臣、杜雨田、陈俊峰等四人合伙经营之,相互议妥将该号分成三大股,李华章以自己之房屋家具机器等物作为铺底一大股,石宜臣、任雨田代表各股东出流动资金玉米一万斤作为资金股一大股,经理以下同人等作为人力股一大股。李华章为监理,石宜臣为经理,任雨田为副理。

约定营业之亏累均由流动资金股负担,与李华章铺底股无干,如果该号停业时原有房屋家具机器及营业牌照等均归还李华章,兼邀请中人翟心余等为证立具合同。同时言明由股东陈俊峰出流动资金玉米五千斤,石宜臣、任雨田共同出资五千斤,合计一万斤。但嗣后仅陈俊峰投入资金三百万元(合小米四千九百八十斤),营业即行开幕,而石宜臣与任雨田始终未投入资金,因此陈俊峰用借贷方式将已投入之资金提出,复由该号开支甚巨、逐渐亏累。

经理石宜臣竟起恶意,遂把该号所有代替粮食公司磨面之食粮盗走七千斤使用,后逃避它处隐匿不出,以致影响该号停业,当经粮食公司催索代磨之食粮控诉到院,经本院调解暂由股东陈俊峰偿还粮食公司食粮五千斤,副理任雨田担负偿还三千斤,待经理石宜臣找到后再为清理福源成账目,现在石宜臣业经判处徒刑,故经原告等声请与被告等清算福源成之账目盈亏与否以定债责。

评析:在法院所写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详细记述了福源成米面庄亏损破产的来龙去脉。李华章的四人合伙经营米面庄,约定共同出资玉米一万斤作为流动资金结果只有李华章自己出资了,另外两个合伙人并未出资,这就给后来的破产埋下了隐患。李华章见此又以借贷的方式将自己所出的资金提走,这就导致福源成米面庄根本没有流动资金,根本没有营业过。经理石宜臣又起贪心,将国营粮食公司委托加工的存粮盗走,直接导致了福源成米面庄的破产。后来经理石宜臣被找到并判处徒刑,拖欠国营粮食公司的存粮由股东陈俊峰和任雨田代为偿还。陈俊峰等股东于是便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在这部分,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得清清楚楚。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正值解放初期,百废待兴,货币的币值很不稳定,所以当时就用米面等作为价格计量的手段而非货币,而且这也是当时没有进行人民币币值改革的一个佐证。比如说“出资玉米一万斤作为一大股”,而后又变成了“资金三百万元(合小米...斤)”,这里即说明了当时价格单位的混乱,也说明了新中国的经济工作尚未普及。

1953年人民币币值改革,旧币一万元兑换新币一元。

判决书事实部分

理由

查本件系属清算福源成米面庄账目盈亏及分清责任问题,业经本院指定会计师按照该号所有账目核算,结果该号从本年二月一日营业起,截至本年五月二十八日停业止,营业亏损为二百五十一万八千三百八十元,当由股东石宜臣、任雨田共同摊付。损失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一百九十元,陈俊峰摊付损失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一百九十元,但陈俊峰尚欠该号一千零四十一万七千五百元,合计共欠该号一千一百六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元,但陈俊峰所欠一千零四十一万七千五百元之中包含其否认利息三百九十六万五千三百五十元,查其他股东既欠股款又欠往来均未出息,而独出陈俊峰例外,殊欠公允,故经九月二十日当庭审讯后,双方当事人承认此项利息为不当,同意免除并还承认扣除不当之折旧七十五万元。

再陈俊峰在该号停业后诉讼期间,曾代付粮食公司债务计玉米五千斤,作价人民币三百万元,如再减除资本三百万元,尚欠福源成九十六万一千三百四十元,应将此款交付福源成负责清理人处理。

至陈俊峰辩称,上交石宜臣六十万未记账要求扣除,虽经石宜臣承认但账中无有记载,系属私人债务不能涉及福源成,但该号清理善后负责人应由经理与副理负责,虽任雨田否认有伊之股东,竟辩称当初福源成所立合同之中并未明显规定有任雨田之股东,坚不承认。但查福源称合同内亦未有陈俊峰股东字样,只是“由石宜臣、杜雨田代表各股东出流动资金玉米一万斤为一大股”,故石宜臣与杜雨田均有股东,共同之权利与义务,即现在只有陈俊峰依约投资五千斤玉米,石宜臣与杜雨田应共同负担约定之五千斤玉米之股东为合理,况有证人翟心余已当庭证明无疑,自难任其空口推卸。

关于李华章铺底股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负该号亏累之责,并营业停止时,应即交付原有合同福源成之房屋家具机器营业牌照等与李华章,即经双方约定在先,当应履行契约不能无故撕毁前约,查此次清算账目系股东陈俊峰与李华章声请清查福源成之账目,当时是由原告等负责聘请会计师,故其花费亦应由伊等担负。基上论定,特判决如主文。

评析:此部分在前文罗列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写明了判决的理由,写明了几个股东各应担负的亏损比例和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的判决中的单位就是人民币而没有粮食、房屋家具、机器等物,这说明了虽然民间当时用粮食的物品作为教育,但以法院为代表的政府也在拨乱反正,积极推行法定货币——人民币的正规化使用。

在“理由”部分,也对涉案人的其他观点进行了批驳,比如说所欠粮食的利息问题,任雨田否认其为股东而不愿担负破产责任。这说明新中国政府真心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可能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合理判断案件。

判决书理由和结尾部分

结尾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书及副状,由本院转上级法院。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九日

院长 王XX ;审判员 金XX;书记员:韩XX

评析:这部分就没什么好说的了,现在的判决书上也有这部分内容。写清楚了当时事人的二审权利。

总结一下吧,这份判决书可说是新中国司法的最早见证之一了,离新中国成立仅一年左右时间。但虽然时间早,但我们也看到了脱胎于旧社会的新中国司法在力求尽善尽美地做到公平合理。在上面也有很多历史的印记,比如说国有粮食公司委托私人米面庄代为加工粮食,就体现了新民主主要时期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并立,相互合作的关系。而福源成米面庄的设立既有出房屋家具,也有出粮食的,更有人力作为股份,但没有将货币作为出资的,说明当时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新中国经济就是在这样一个旧摊子上逐渐完善和成长起来。

民国时期天津市法院,位于今天河北区三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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