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黑社会”这个词,我们不免会将它与犯罪组织联系到一起。按社会学家的研究,和主流社会对立的另类社会就是黑社会。
主流社会具有符合法律,公开的由主流人群的引领,而另类社会即黑社会则是非法的,隐蔽的,由少数人维系的。
人类社会发展历史长河中,“黑社会”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主流社会和另类社会在人类社群中相互对立,此消彼长。
黑恶势力从事的活动往往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从未减弱过,从古至今,由内而外的强有力进行“扫黑除恶”的社会整治活动。
几乎中国每隔10年便会组织大规模的“扫黑除恶”社会整治行动。那么在10年一周期的整治专项活动中,背后暗含着我国怎样的“扫黑”规律?
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以下内容简称《意见》。
《意见》对常态化的“扫黑除恶”开展作出安排和部署性目标和实质性指导。
从1983年“打黑”到2018年“扫黑”,我国经历了35年的时间。
其实在2000年时我国就提出了“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
直到2018年3月份十三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就此揭开了新一轮大规模扫黑除恶、反腐倡廉的序幕。至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被写入了宪法,具有了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的权力。
随即,扫黑除恶如火如荼在专项行动中被信息化发展的网络高速传播,在广大人民群众关注下形成了全民皆兵的大规模专项整治社会行动。
周期性的“扫黑除恶”成为依法性的常态化、有组织、有规律的的国家整治社会的专项性活动,其目的在于有意打击或者根源上消灭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集团。
但从历史的教训和现实实际的情况来看,扫黑除恶并不是那么轻松就能“扫除”的,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团伙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人员组成结构,其次黑社会的掩藏性极深,往往藏匿于社会重重叠叠的复杂关系网之中难寻踪迹。
然而依据社会学家和有关国家部门的研究和整治规律过程中发现,“黑社会”犯罪组织的掩蔽性和消除后又周期性的再生的发展规律、就决定了无法从根源上消除掉“黑社会”形式的犯罪组织集团。
因此,黑社会犯罪集团的形成从根源性上就不可能完全清除,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自2000年开始的“打黑”政策到“扫黑”专项行动的发展经历了18年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为什么会如此反复和漫长,究其原因黑社会所所长的土壤和生发环境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具有“黑势力”犯罪组织集团的建构过程和其典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黑社会”组织集团并不是无缘无故的产生的,具有特定的孵化基地和生长土壤,边缘化人员的参与是其主要的组织构架模式。
黑社会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并不遥远,有时甚至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
据相关的调查显示,许多边缘性行业之中就容易滋生黑社会的组织,如运输业、矿产业、旧货市场、废品收购等行业。
旧时代黑社会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社会当中,因为组织集团基地的藏匿和极度残忍的有组织犯罪活动。
在主流社会里,“黑势力”属于人人喊打又人人畏惧的存在。而现当今的社会同样存在着“黑势力”集团组织的身影。
(2)具有集团性特点的黑社会犯罪组织由于有着严密的管理制度和犯罪手段,一般性的犯罪活动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犯罪内容,国际性犯罪、拐卖人口、经济犯罪、软禁杀人等是其主要的犯罪范围。
比如,墨西哥的毒枭集团,就是一个全球最大的犯罪团伙之一。
该犯罪集团的财力和物力远超墨西哥政府,更让人意外的是,墨西哥毒枭的武器装备和资产储备居然还要高于政府。
毒品泛滥和人口贩卖在墨西哥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而这一社会现状已经在墨西哥维持了数10年的历史。
要知道,并不是墨西哥政府在社会管理政治方面不作为,而是无力可为。
当政府和毒枭集团发生武力冲突时,往往政府军都是惨败的一方。
在武器和人员配备上,政府军根本没有毒枭集团的武器装备先进。
其次,作为墨西哥毒枭犯罪集团,他们自己建立起来了具有高尖端武器的“特种部队”。
(3)“黑势力”组织集团的犯罪活动范围广,具有国际犯罪的特点,其次,犯罪的全球渗透性密集,这也拉大了周期性“扫黑”的时间。
墨西哥的毒枭犯罪活动遍布全球范围,其毒枭身份售卖的毒品威胁着全球人类社会的健康和国家安全。
但墨西哥政府无奈受制于墨西哥毒枭集团国际复杂的强大关系网,想重拳出击却心有余而力不足。
而针对我国境内的涉黑犯罪组织,在以往抓获的犯罪组织案例中,犯罪分子会在国内通过网络和境外联络人雇佣“外籍军团”在东南亚一代甚至是全球范围内进行犯罪活动。
比如跨境拐卖儿童妇女,在国内的犯罪分子会以两条主线来进行犯罪活动。
一是从东南亚一带国家贩卖人口到中国境内;
二是从国内贩卖人口到国外。由于跨国犯罪的性质在追踪和调查进度上就加剧了“扫黑”的难度。
(4)我国也存在不少的黑社会犯罪组织集团,具有地域性、帮派性、网状性。
这里面隐患最大的便是“网状性”犯罪组织,他们的社会组织复杂,其中涉及到不同的社会阶层。
如官和商为首的涉黑犯罪组织,在社会中二者自身有着权力和物力的加持,从而更容易为犯罪活动提供掩护。
比如近几年的“村霸”黑社会组织,还有地方势力人员组成的犯罪集团。
依据地方的管制不到位和地域偏远等因素而进行无恶不作,还有官商勾结进行大数额的敛财犯罪活动。
在我国上世纪最大的扫黑行动莫过于“平远街事件”,对黑社会性质的贩毒组织的大力清除。
“平远街”是一个具有严密组织的黑社会集团,他们无恶不作,制毒、售毒到全国各地的城市,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和有影响。
这就是为什么黑社会犯罪集团与主流社会相违背的另类社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境内绝对不允许其生根发芽,从而危害社会和残害人民。
同时,黑社会作为一种黑势力犯罪组织集团,其危害的范围不仅仅是人民群众,还会危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正常发展。
故而,从黑势力犯罪组织集团自身的内部本质属性来看,10年一周期进行“扫黑”行动是其属性和复杂性的犯罪组织和犯罪活动决定的。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涉黑组织因为跨国际犯罪而长达着数10年的“扫黑”清除过程,这不仅仅加剧了“扫黑”作战线,也加剧了国家人力物力投入的成本。
因此,综合历史的经验来看,黑势力组织的本质属性也决定了我国在“扫黑”活动中进行10年一“扫”,是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战略方案。
不管是在国际上还是中国境内,“扫黑除恶”的进行并不是那么顺利,大部分的黑恶势力都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死灰复燃或转移阵地。
特别是大型的涉黑犯罪组织集团在被打压清除之后,在数年时间发展下又会大概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黑社会犯罪集团最明显的犯罪行为其最大特点就在于隐蔽性、移动性。
黑势力组织集团的犯罪活动场的封闭性,掩蔽性极高。
一般人无从得知犯罪团伙所在的地域场所,这就给“扫黑”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在我国和国际上,黑社会犯罪集团无不与官员有着相当复杂的关系脉络。
作为恶势力的黑社会集团大部分都是本土兴起的,在当地有着根深蒂固的组织结构,以及地方势力保护主义的层层递进。
犯罪集团为求自保拉公职人员或官员“下水”,已经形成一种常态化的犯罪手段。
在“反腐倡廉”行动中,有关部门为了最终调查某官员的犯罪事实,为找寻证据就花费了10年的时间,可见,犯罪组织人员的犯罪事实掩蔽性极强。
而这些黑社会组织集团大多从事“黄赌毒”、胁迫、垄断行业等,人员组成密集而复杂多元化,遍布全社会范围内且有着行业组织内的密切联系。
犯罪集团往往靠这些非法活动和行业赚取利润和非法敛财,进而“贿赂”公职人员。
作为利益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在从事的行业上违法行为自然很明显,在名利的诱惑下,黑社会犯罪集团就会抓住官员的弱点,逐一击破地方官员的心态和利欲之心,以钱财或是权色交易的手段贿赂官员或者是公职人员。
一旦公职人员或者官员上“贼船”,在利诱的趋势下公职人员或官员自然成为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在近几年的“扫黑除恶”行动中,公职人员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当公职人员或者官员上了犯罪集团的道后,黑社会势力集团就会抓住其把柄而大肆利用公职人员的权力违法乱纪。
作为公职人员或官员为了求自保,一再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保护伞”的作用。
由此,我们会发现在“扫黑除恶”行动过程中会变得困难和调查的周期性加长。
在公职人员或高官的包庇下,黑社会集团的犯罪行为得到了短期的延续和发展。公职人员也为黑社会犯罪集团的掩蔽性提供了帮助,这才加大了“扫黑”的难度。
最后,黑社会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遍布国际,跨国交易性的买卖人口,毒品贩卖等因人员的流动性和人员的国际性也加剧了“扫黑”的难度。
网络科技的发展带来了“暗网”的出现,这为黑社会犯罪集团提供了犯罪渠道,非一般性的国际组织或者政府组织根本无法破译和打击到此种类型的犯罪事实。
在我国,网络犯罪正成为黑社会集团犯罪的新场所,而利用网络犯罪的行为也加剧了犯罪活动的次数和人民财产安全的损失。
基于此,我国的网络安全监督整顿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
黑社会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最直接原因其核心就在于来钱快、手续短、利润高等。
为了达到获利目的,犯罪分子可以不择手段竭尽所能地进行犯罪活动,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宁愿铤而走险的从事犯罪活动,为达到目的而杀人放火,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的缘由所在。
黑社会犯罪集团就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毒瘤,威胁和制约着国家和人民的生活发展。
但其隐秘性强、移动性快、多元化的跨国际性以及犯罪活动的残忍性,在同时性的复杂问题叠加的形式下便加剧了“扫黑”行动的困难。
所以一度在我国的“扫黑除恶”整治进程中,由于多样性、复杂性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组织的隐秘性因素导致了“扫黑”的周期加长和清除困难程度的力度加大。
在数10年的“扫黑”总结经验下,10年一周期针对性地“扫黑”行动结合了其掩蔽性、移动性强的特点而展开的现实性科学规划。
我国的“扫黑除恶”整治项目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了一番大推进和改造,在法律法规为基础上的“扫黑除恶”也取得了良好的建设性效果,为我国的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和历史性的经验总结。
但在世界范围内的历史经验来看,黑社会往往具有阶级顽固性和再生的循环性。
在人类社会中,黑社会伴随着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运作而产生。
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就曾经论述过要杜绝和建立长效机制性的制度来清除黑社会集团的犯罪行为,这是一个国际性专业化问题。
但从目前的局势来说,很难有效建立具体的政策和方案来制止黑社会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和犯罪集团的产生。
在国际性的社会专家研究成果中就提到,黑社会的存在是社会发展过程文明与野性互相对立的双方。
基于此,人类的弱点会衍生到探讨人性的问题上,从而在现实生活中转化为对人性欲望的扩张。
这就是黑社会犯罪集团的生发来源之一,无论是哪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黑社会犯罪组织集团。
基于我国的国情,打击黑社会的紧迫性刻不容缓,这关乎到了国家和民族的发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黑社会组织无一不例外地和全世界的黑社会组织具有极度的犯罪形式契合度。
即黑社会的存在可能暂时会被清除掉,但在一定的时间段和周期性规律下又会再生黑势力犯罪组织集团。
围绕着黑社会集团的生发来看,与社会中的人有着极大的关系。
而围绕“欲望”展开的社会互动和交易,必然产生出纷繁多样的社会组织,包括黑势力组织集团。
社会中组织与组织之间竞争的产物对象的呈现,极大一部分体现为对金钱物欲的角逐。
因此,犯罪性的黑社会组织集团是无法根除的,一定时间段周期性范围和地域性范围内的清除将成为我国乃至世界整顿治理黑社会犯罪的常态化手段。
总而言之,有人存在的社会,就会生发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中国的史书和文学作品中经常出现的“江湖”二字在属性定义上与“黑社会”的性质有着类似的“吃人不吐骨头”的社会现实。
而中国的文学作品中以及野史,也将“江湖”二字在旧社会的封建统治中“吃人”的特点展现出了极致性。
中国的“扫黑除恶”,将是一项长期并且需要坚定不移的继续推进的政策。
针对于国家的国情出发制定了10年“扫”一次黑的方案,其中有着其科学性和理论性的现实价值意义。
“扫黑”一直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一部分,“扫黑”的成功也是建成文明社会成果的重要彰显之一。
在多年的研究黑社会发展历程中,相关社会学专家就曾提出针对黑社会发展、再生、循环发展过程的专项性研究。
研究认为,黑势力或者是“黑社会犯罪集团”在政府针对性的进行大规模的“扫黑”行动数年之后。
在此基础上,当地或者地域性的组织发展下又会开始兴起新的一轮黑势力组织。
而这样一个周期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大概需要七年的时间。
那么就会有人质疑,既然七年为一个周期,为何不在七年的发育期内将其消灭在摇篮中。
在相关的研究论述中社会学家发现,第七年到第10年的期限是“黑势力”在违法乱纪方面的爆发期。
这一阶段的成员在违法乱纪方面暴露得更全面,同时生存状态已经有所稳定,警惕性也减少,更有利于“扫黑”的调查得以顺利进行,从而更容易达到“一刀切”和“一锅端”的“扫黑”清除效果。
因此,在中国多年的总结经验过程形成了自己一套“扫黑”的专业模式,对涉黑和犯罪集团的发展形式的熟悉和科学性掌控,才能摸索出有效“扫黑”的战略方案和取得有效的“扫黑”建设成果。
而从相关的历史经验和科学性研究过程中我们得知,“黑势力”就是一个不断围绕人类社会循环发展的组织体系,是不可能彻底清除其根源的,只能在不断的周期性“扫黑”过程中遏制和短期清理。
10年一次的“扫黑”是中国总结过往经验和探索历史的成果,这一专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将会在当下和今后的“扫黑”行动中得到最优化社会价值意义体现。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文件中就清晰明确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实施步骤等,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总体安排部署。
而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文件中提出扫黑除恶常态化的模式下需要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机制。
其中明确了第六条机制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该机制的内容决议中要求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下健全领导机构、常态研究部署、部门实现常态化运行。这就要求扫黑需要进行周期性的常态化运作。
基于《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文件的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到扫黑除恶的常态化中比较突出的一点在于扫除黑势力将成为我国接下来以及今后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政府的强有力组织领导将是扫黑常态化运行的保障。
在1983年8月中央31号文件《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文件中,强烈提出打黑除恶国家社会建设的紧迫性,我国第一次大规模的进行了“严打黑社会”的专项行动。
从“打黑”到“扫黑”经历了35年的历程,在2006年2月国务院成立“打黑办”。后又在2018年1月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文件中从最早的打黑到扫黑,标示着扫黑除恶的常态化路线下的全面进行全国性的扫黑除恶刻不容缓。
综合我国1983年开始第一次“打黑”专项后,期间进行了四次大型的严打黑社会的专项行动。如今距离第一次严打已有38年的时间,而第五次严打也即将会在接下来的常态化扫黑专项中全国性、全面化、大范围的地毯式展开。
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房宁指出:黑社会的发展一般是有规律的,因此中国的扫黑除恶也是有周期性的。
而十年一次的扫黑将是我国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中国智慧的强有力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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