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律师(冒充律师参加庭审)

 2025-08-10 09:54:01  阅读 485  评论 0

摘要:↑↑↑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处理了一场“诉讼闹剧”。傅某冒充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参加庭审,且百般抵赖、拒不悔改。一番闹剧之后,傅某因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被松江法院处以5万元罚款,傅某不服提起

冒充律师参加庭审?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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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律师参加庭审?罚款5万元!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处理了一场“诉讼闹剧”。傅某冒充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参加庭审,且百般抵赖、拒不悔改。一番闹剧之后,傅某因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被松江法院处以5万元罚款,傅某不服提起复议,上海一中院予以维持。傅某于日前已将5万元罚款悉数缴至松江法院。

此系近一年来松江法院对妨碍司法的个人开出的最大罚单,有力打击了扰乱诉讼秩序的违法活动。

冒充律师参加庭审?罚款5万元!

2020年7月初,松江法院在审理冯某诉张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沈某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后法院通过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庭审当天承办法官进入法庭后,发现原告方到庭的既非原告本人也非之前的律师沈某,而是傅某。经法官询问,傅某表示自己也是原告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沈某是同一家律所的律师,并提交了原告冯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还大模大样地在沈某先前提交给法庭的律师事务所函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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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授权委托书

冒充律师参加庭审?罚款5万元!

图2|律师函

此时问题来了

承办法官本就对这个当事人从未提及的“代理律师”疑惑重重,便当即要求其出示律师证件以核验身份,傅某称忘带了。律师证是律师身份最为重要的证明,律师参与庭审会不带律师证?法官遂在全市律师名册中查询,并未发现有名为“傅某”的注册执业律师。

傅某见谎言被戳破,随即改口称自己不是律师,也从未对法官表示过自己是律师,百般抵赖。不仅如此,傅某还拒绝向法庭出具悔过书,其后还以拒接电话、拒收传票等方式回避法院传唤。

经查,本案原告冯某因诉讼需求,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傅某,冯某因对诉讼代理人资格方面要求不了解,与朋友口中“神通广大”的傅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理此案,后傅某因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便又找其律师朋友沈某代为参加诉讼,当天正是由于该庭审与沈某自己代理的其他案件开庭时间发生了冲突,傅某便只得冒充律师身份自行到庭参加诉讼,才有了后面的闹剧一场。

扰乱诉讼秩序者,罚!

基于此,法院认定傅某的一系列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法对傅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因庭审当天原告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松江法院依法对该案按撤诉处理。

冒充律师参加庭审?罚款5万元!

至于傅某所谓的“神通广大”,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虽没有律师执业资格,却系上海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5年9月成立,对外开展法律咨询等业务,傅某正是所谓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即常说的“诉讼黄牛”。

一点说法

Q1、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有几位委托诉讼代理人?

A: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Q2:为何“傅某”在本案中无法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A: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三类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案中,傅某既无律师执业资格,亦非基层法律工作者,当然也无法出具当事人近亲属身份证明,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信。所以不具备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Q3、什么是合格的“公民代理”?

A:你是不是以为“公民代理”,是只要具备“公民”资格就可以做的代理?NO、NO、NO!法律程序从来没有“随便”二字!一般而言,若当事人为单位,当事人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该公民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近亲属代理就更好理解了,代理人必须与当事人本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并出具相关证明,比如,派出所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法条云助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文字:杨 程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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