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
某公司新员工:小果
某公司HR:大王
律师朋友:大牛(擅长处理劳动法方向的问题)
背景:小果刚毕业,为了摆脱“毕业就失业”的恐惧,他迅速找了一家公司入职,经做律师的朋友大牛指点,才知道合同中的学问大着呢。
小果:为了给我攒娶老婆的钱,妈咪最近去了朋友家公司做钟点工,打扫卫生,但是没签合同,只口头约定了每天工作两小时,每小时20块。我总觉得不是很靠谱,要不是朋友,我都不想让妈妈去呢。
大牛:你会不会想太多了,并不是所有的用工都要签合同的哦。《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你妈妈这种就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小果:啊,我去百度下“非全日制”是啥意思。
小果:我的试用期是6个月,为啥跟我同进公司的那个小伙子没有约定试用期?
大王:那位小伙子是被我们公司返聘的哟。
大牛:劳动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顺便给你科普一下,还有3种情况也不用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小果:我看到我和公司签的3年合同,到签订日止的那天是不是就终止合同了?
大牛: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员工处于医疗期、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时,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而不能直接选择到期终止。
小果:作为一个男孩子实名制羡慕女性的福利,顺便问一句,公司可以分配女朋友吗?
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小果:我跟公司签了3年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我朋友公司签5年也是6个月,我这个试用期会不会太久了?
大牛: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果:我仔细看了一下条款,公司合同里写了迟到三次本合同无效,吓得我都不敢迟到。
大牛:公司不能单方面约定这个。除却法律规定的14种解除情形和6种终止情形,企业和员工之间是不能就解除或终止条件进行另外的约定的,若有类似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小果:那就我可以放心了,虽然我也没迟到过。
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大王:大牛这么厉害,我也想问个问题。我看到网上都说没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支付两倍工资,有这事吗?
大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由不可归责于企业的原因造成的,那就不用赔。
大王:我之前有同事想到一个自称避险的好办法,即对于要辞退的员工不跟他们续签合同,等一段时间就把他们开了。
大牛:这样的HR太蠢了,在事实劳动关系下,企业不仅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反而还丧失了到期终止的机会。并且,企业还因此需要向员工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可能会被认定为已经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大王:我没这样做,我就知道不是什么聪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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