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管理医疗废物,降低医疗废物的危害性
医疗废物暂存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2]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1、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玩忽职守导致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事故发生,经查证事实,如尚未引起严重不良后果,处直接责任人100-300元罚款;如因此引起严重不良后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在从重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的同时,予以待岗。
2、对于保洁工、暂存处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为贪图私利,私自将医疗废物倒卖获利,一旦发现,除没收违规所得以外,还将给予100-500元罚款,并且予以辞退。
3、医疗废物收存各环节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规定,不分类存放、不认真交接和签字,分别处以50- 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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