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一审支持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值得肯定
1、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9.6万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法院通过判决提倡扶危济困、弘扬美德义行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3、该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好人条款鼓励助人为乐,支持了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针对该一审判决,我们主要来解读下,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虽然有网友可能会认为,该损失抚慰金对于失去女儿的原告来说也不算多,但是,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的法院判决来说,一审法院的判决针对该项赔偿已经很高了。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是填补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我们来解读,为何本案一审法院支持的数额高?
首先,被告并非直接侵权责任人,通常来说,不应该承担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本案有直接的侵权人,受益人只是给予适当补偿,因此,通常来说,不应该承担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其次,根据青岛市当地的最新司法判决,比如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类似案件,如:生命权纠纷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青岛法院支持的数额可能在1万到5万之间。可以参考鲁高法<2011>297号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调整标准如下:“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再次,我们可以了解下全国其他地方法院的最新裁判情况,我们拿经济水平比较高的深圳为例,如受害人已去世,深圳法院通常支持10万元。比如在深圳地区,法院近期处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如受害人已去世,法院一般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10万元。
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是否判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如何确认数额,应结合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后果、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本案,一审法院为了褒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贬低受益人的不当行为,弘扬美德,鞭挞丑恶,作出相应的判决,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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