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家暴是一种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情形。往往受害人一方在肉体上遭受了长期的损害,导致身心俱疲,从而要求离婚。在大多数家暴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受损达到了轻伤以上级别,使用司法鉴定可以轻易得出有力的证据,但是也存在很多“冷暴力”或者使用威胁等行为,导致受害人在婚姻中精神受到压迫却无法出具伤害鉴定报告,那么这种情况法院如何认定呢?
最高院公布的离婚公报案例之一:
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法院裁判结果:
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丽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斌赔偿原告郑某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视界:在婚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使用精神暴力(在目前精神暴力没有明确定义,需要个案分析)时,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具备案例支持的,但是重点难点在于如何固定证据。在实际生活中,一方使用冷暴力或者其他方式令另一方感受到不安全感的情况其实很多,但是必须达到长时间,高密度的标准法院才会倾向认为受害一方的精神遭受到严重损害并且需要抚慰金来填平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建议:多使用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确认行为方存在过错的事实,并且在固定证据时可以多次明示自己因对方行为遭受的不利后果:如失眠,抑郁,精神衰弱等,将不利后果录入证据中可以有效提高法官认定遭受了严重后果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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