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广西民大2016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也会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义务。
2辩论原则[湖南师大2018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辩论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问题。③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3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河北大学2019年研]
答:(1)职权探知主义
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范围,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职权探知主义的基本内涵有三点:①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或已经撤回的决定实体法律效果的事实,法院应依职权收集并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主张责任”。②法院除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判断和采用外,还应依职权收集和采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证明责任”。③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得调查其真伪以决定是否采用,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做出的自认,也不构成“诉讼上自认”而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2)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规范审判权作用对象与作用范围的基本原则。按照辩论主义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辩论主义的内容包括三点:①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要的要件事实(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得以其为基础作出判决。②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并且不得作出相反之认定。③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
(3)二者的关系
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中就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证据由谁负责主张和提供所作的区分。辩论主义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于民事公益案件或含有公益因素的事项,它强调审判机关的作用,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但也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或发表辩论意见,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4诉讼标的[武大2013年研;北邮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华东政法2006年研]
相关试题:诉的标的[湖南师大2015、2007年研]
答: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
5反诉和反驳[武大2013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
相关试题:
(1)反证与反诉[武大2011年研]
(2)反诉[中南财大2009年研;华东政法2009年研]
答:(1)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数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就不是反诉。
(2)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
(3)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②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③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则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6诉讼权利能力[广西民大2019年研]
相关试题:
(1)诉权与诉讼权利[河北大学2019年研]
(2)当事人能力[湖南师大2018年研]
答: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当事人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具有这种资格或能力才能成为诉讼法上各种诉讼行为与诉讼效果的主体。没有当事人能力,人民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民事审判权。诉讼权利能力又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以及非法人团体的诉讼权利能力。
7必要共同诉讼[广西民大2018、2015年研;北航2015年研;湖南师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8管辖恒定原则[广西民大2018、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武大2009年研;北航2008年研;华东政法2006年研]
答: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9协议管辖[北大2014年研;湖南师大2011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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