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群众:
为了使婚姻登记数据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加快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进程,实现“市内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身份信息、登记字号缺失等状况,现就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办、补领结婚证
1、符合事实婚姻的;
2、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实施后办理过结婚登记,但无结婚证的人员、或无婚姻登记档案记录的人员、或有结婚证但未录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人员及婚姻信息不全的婚姻关系存续人员;
3、现役军人或转业(退役、复员)军人办理结婚时使用警官证、军官证、士官证登记的,按照法定程序可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补办、补领结婚证。
二、补办、补领结婚证需要带好以下证件
1、符合事实婚姻的,持家庭户口本(户口本上表明夫妻关系)、身份证原件和近期2寸红底合影照3张,以及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证明(近亲属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前来补办结婚登记证;
2、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档案保管部门又无法出具证明的人员,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说明,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近期2寸红底合影照3张并提交下列其中两项证明材料原件前来补领结婚登记证:
(1)持家庭户口本(户口本上表明夫妻关系);
(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当事人使用过与原始婚姻档案一致信息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3)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出具的记载当事人使用过与原始婚姻档案一致信息的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3、办理婚姻登记时使用非二代身份证的,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和近期2寸红底合影照3张前来补领结婚登记证;
4、现役军人或转业(退役、复员)军人办理结婚时使用警官证、军官证、士官证登记的,持现有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补领新的结婚证。
三、不予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情况
1、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现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2、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现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3、居民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证没有丢失,姓名、身份证号是18位和本人实际身份相符的人员。
联系人:郭红萍
联系电话:0473-2059773
乌海市海勃湾区民政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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