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生信托、四川信托大面积延迟兑付,信托公司挪用资金的消息不胫而走,引发了投资者(委托人)揭开信托财产底层的浪潮。此举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信托法》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该权利的对象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与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包括反映属于信托财产的资产、负债、收入等状况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是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包括为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签订的合同文本、信托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记载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文件。故,委托人知情权的行使有一定范围,只能行使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知情权,不能扩大成对全体投资人的所有信托财产的所有信息要求知情。然而实操层面却是困难重重,受制于信托公司的极力阻挠以及法律规定的模棱两可,委托人很难获得具有实际价值的材料。比如项目公司的银行流水,信托公司以涉及第三人机密为由拒绝。同时,委托人也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众所周知,信托财产被挪用基本出现在项目公司层面,没有信托公司会傻到在信托账户上直接动手脚。
小知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坐牢的罪,让信托公司配合你?
笔者整理了关于信托委托人知情权之诉的案例,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寥寥无几,也仅仅是诉请的内容中少部分获得支持。本文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511号案例进行分析,为大家总结知情权之诉的要点及技巧。
总结与启示:
1.在诉请中需明确具体文件,不可一语概括。
2.查信托文件易,查项目文件难。关于项目公司的银行流水难获支持,笔者思考如该项目公司为信托计划全资控股,理应归为信托财产且不涉及他人机密,为何无法提供流水?需司法予以突破。
2.在笔者整理的案例中,出现大量委托人就同一项目分别提起诉讼的现象,造成了司法资源及个人财产的浪费,由一位投资人发起即可。
3.笔者在以往的案例分析中多次强调要借用监管机构(银保监会)的力量,投资者掌握初步证据后申请让监管机构介入调度,此事信托公司不得不进行配合,否则给予停业处罚损失更惨重,惹不起!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行政文书证据用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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