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害事件案例分析(农药产品不合格)

 2025-08-10 18:03:01  阅读 512  评论 0

摘要:点击蓝字免费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二审驳回了桂林市永福县橘农戴某的上诉请求,并宣布维持原判。认定戴某使用的农药、肥料虽然部分为不合格产品,但是无法证明其与柑橘减产有关,且无法证明自己的果园确实出现减产的情况,因此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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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二审驳回了桂林市永福县橘农戴某的上诉请求,并宣布维持原判。认定戴某使用的农药、肥料虽然部分为不合格产品,但是无法证明其与柑橘减产有关,且无法证明自己的果园确实出现减产的情况,因此不支持予以理赔,且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6元仍由戴某支付。

事件回顾

2018年3月12日、4月24日,永福县橘农戴某从当地农资经营部里购买了价值近万元的农资产品,其中4款肥料、6款农药。

2018年3月26日,戴某对其种植在永福县三皇镇江头村古马屯的沙糖桔果园进行第一次喷药促花保花,4月26日,进行第二次喷药保果。事后,戴某向该农资经营部反映,称其在第二次喷药后两天,果树出现不正常落果情况,3至6天后幼果全部落完。

5月4日,农资经营部派员与戴某一起到其果园察看未发现大量落果现象,5月7日,戴某与该农资经营部共同邀请并连同三皇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到果园实地察看,但并未发现大量落果现象。

5月10日,戴某向永福县农业局投诉。当日,永福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与永福县水果生产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人员共同到果园现场察看,现场仍未发现曾经有大量落果的迹象。

5月15日,永福县水果生产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人员到原告的平坡门口(地名)和古马村边(地名)等三处果园实地察看,果园果树的叶片正常并有少量夏梢抽发树上有少量幼果,且幼果分级不明显,在果园地面上并未发现有大量落果现象,只有少量落果现象。

5月16日,永福县水果生产技术推广站出具《调查报告》,其意见如下:1.根据今年物候期4月中旬至6月中下旬为沙糖桔生理落果高发期,戴华果园有少量落果为正常现象;2.经询问当事人戴某未能提供用药后当时大量落果照片证据;3.综合以上调查情况,无法证明此次喷药对种植户戴某的沙糖桔造成大量落果。

无法证明30万元损失与药害有关,一审败诉

在一审期间,法院依法委托广西专业评估机构对戴某砂糖橘的经济损失进行坚定。经鉴定,果园经济损失价值为291200元。同时,附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为,果园的“经济损失价值”建立在的确受药害,且当季无有价值的水果产量。

也就是说果园有无受药害,若真出现落花落果情形,销售的农药、肥料质量不合格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本案的焦点。期间,永福县农业执法部门对农资经营部出售的其中8款农药、肥料产品进行封存,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戴某使用的10款产品料中2款肥料、1款农药为不合格产品。

永福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出具《处理意见》分析认为,戴某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提供不出其喷药后出现异常落果真实有效的证据,对戴某要求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也认为,戴某无证据证实农资经营部有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无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的存在,也无证据证明涉案三种不合格产品对原告的沙糖桔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该院对其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11866元,鉴定费3万元,合计41866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不服判决,再次上诉依旧败诉

不过,戴某认为一审法院将《实地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存在错误。退一步讲,即使如《实地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所述的自己的砂糖桔确实不存在大量的落果,一审法院认定砂糖桔没有受到农药肥料损害也是错误的。

他表示,从查明的事实看,2018年3月26日在砂糖桔出现部分花蕾时第一次喷药促花保花,2018年4月26日在砂糖桔已经出现部分幼果时第二次喷药保果。也就是说砂糖桔在第一次喷药之前已经正常开花,但在第二次喷药之后砂糖桔却出现了绝收的不正常现象。而根据常识,如果自己的果园确实不存在大量落果的现象,那显然也应当是开花到结果这期间出现了问题,或者是花出现了不正常的掉落,或者是花开后未能结果。所以提出了第二次上诉。

二审中,戴华虽然也补充提供了果园落果的图片,但是因图片均为近距离拍摄单颗果树或地面,无拍摄时间、地点及拍摄人员等图片信息,无法确认其所提交的图片中的果树即为其果园内的果树。且结合其在农业技术人员在场时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供以上图片,故其提供的该项证据无法证明其果树存在损害的事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并采信《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符合审查认定证据的规则,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本案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果园出现全部落花落果的情况存在,故其所主张的因使用涉案农药而出现的侵权事实无法认定。维持原判,并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6元。

警示:出现药害,首先要留证据

在很多人看来,只要证明自己使用的农资产品有问题,获得赔偿就十拿九稳了。但真是如此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具有缺陷;第二,须有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客观存在;第三,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戴某败诉最大的问题就是,虽然证明了自己使用的产品存在不合格情况,但是无法证明,自己确实获得了损失,更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与不合格产品本身存在因果关系。

无论戴某是否真的出现减产,这案件也给我们一个警示:在出现药害或者肥害时,果农一定要记得保存证据,这证据除了是留下自己使用的产品外,还要留下果园出现药害/肥害的证据。不能一出现问题就跟经销商扯皮,错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机。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方农村报 农资导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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