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行为(贾雨村)

 2025-08-10 18:24:01  阅读 769  评论 0

摘要:话说贾雨村是《红楼梦》里的重要人物,真事隐去,假语村言,贾雨村之化名便是来自于此。而且贾雨村在书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几大主人公皆因贾雨村而出场。香菱是贾雨村落魄寄居葫芦庙时邻居甄家的小姐英莲,还是扬州巡盐御史林如海家小姐林黛玉的西宾,更是在贾夫人仙

话说贾雨村是《红楼梦》里的重要人物,真事隐去,假语村言,贾雨村之化名便是来自于此。

而且贾雨村在书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几大主人公皆因贾雨村而出场。香菱是贾雨村落魄寄居葫芦庙时邻居甄家的小姐英莲,还是扬州巡盐御史林如海家小姐林黛玉的西宾,更是在贾夫人仙逝扬州城后护送黛玉进京的同行者,还是黛玉丧父返京之时的护送人。

红楼的读者也对他的贪酷、忘恩负义印象颇深。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也是他对恩人之女英莲见死不救,为了巴结四大家族,包庇薛蟠;为了巴结贾赦,滥用私权,讹石呆子欠了官银,把他钟爱的二十把古扇夺走送给了贾赦。就连红楼梦里的坏男人贾琏都说贾雨村“为这点子小事,弄得人家坑家败业,也不算什么能为!”俏平儿说他“认了不到十年,生了多少事出来!”

那么,贾雨村的上述行为犯法吗?

犯法,构成我国刑法上的徇私枉法罪。

所谓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比如《人民的名义》中京州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陈清泉,执着学外语的他犯的就是徇私枉法罪。

谁会构成徇私枉法罪?

从犯罪主体来看,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司法机关而言,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具备司法工作人员、担负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双重身份。而除了司法机关之外,其他国家机关(如海关、边检、烟草专卖局)通过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也担负着查禁犯罪的职责。要厘清两罪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担负具体的侦查、检察、审判职责。

什么叫做徇私?

徇私枉法罪要求行为人具备私情、私利。

所谓私情,即行为人与犯罪分子的交往要达到一定深度,形成稳固的个人感情。比如经常出入贾府的贾雨村,你说他和贾府之间无私,估计谁都不信。

所谓私利,既包含了物质利益,也包含了非物质利益。物质利益不分大小,非物质利益就更多了,比如贾雨村巴结贾府换取了更高的晋升机会。上述利益无论表现形式如何,都可以成为行为人实施枉法行为的动机。

哪些情形构成徇私枉法罪?

(以下纯属法条时间)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触犯了这个罪如何处罚?

徇私枉法罪是行为犯,一般不以是否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了上述其中的一种徇私枉法或者徇情枉法行为,且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当认定构成犯罪。

第一档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徇私枉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只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情节,直接影响着对行为人犯徇私枉法罪的量刑。

如果贾雨村案发,可以判几年刑呢?感兴趣的你来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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