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拟在深圳、沈阳两地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5年1月28日,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挂牌成立。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四、五全天接待
星期三、六、日不接待
上午09:00-11:00 下午14:00-16:0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518000。
巡回区包括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
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1)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
(5)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决定的案件;
(9)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此外,巡回法庭还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但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其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一巡回法庭设1名庭长、2名副庭长和1名廉政监察员。暂设主审法官9名,从最高人民法院优秀审判长中选任,负责审理各类案件。主审法官实行定期轮换,轮换期为2年。每位主审法官都配备相对固定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主要从地方法院优秀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中选任。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和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统归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实现内设机构精简化。
第一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不设固定合议庭,合议庭随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除自己承办案件担任审判长外,不再审核、签发其他主审法官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
第一巡回法庭将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积极探索,开拓进取,勇于担当,争做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公正司法的表率、宪法法律的捍卫者,为努力建成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现代化法院而积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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