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后司法局不接收(法院判决后未到司法局报到)

 2025-08-10 22:24:01  阅读 73  评论 0

摘要:原标题:社区服刑人员邓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社区服刑人员邓某,男,1971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新宁县。2017年12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判决后邓

原标题:社区服刑人员邓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邓某,男,1971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新宁县。2017年12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判决后邓某一直未到新宁县司法局报到。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7月4日,新宁县司法局收到新宁县人民法院寄送的社区服刑人员邓某的执行文书。2018年7月15日,邓某超过十天仍未到新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司法局立即组织其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查找邓某,并到其居住地村委会进行走访。查找过程中,村干部及附近群众均反映没有看到邓某,工作人员也无法通过电话联系上其本人。对此,新宁县司法局立即将邓某逾期未报到的情况告知新宁县法院,请求法院协助查找并督促其到司法局报到,但法院亦无法联系上邓某。在与公安机关清查比对中亦未发现邓某有被羁押的情形。到8月5日,邓某仍未到司法局来报到,其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已超过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1、新宁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新宁县公安局干警对村干部、邻居的走访谈话记录。证明邓某确不在居住地居住。

2、与公安机关清查比对花名册。证明邓某无被羁押的情形。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社区服刑人员邓某超过一个月时间未到司法局报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18年10月18日,经黄龙司法所和新宁县司法局惩处评议,作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撤销缓刑的建议,并向新宁县人民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证明材料,同时抄送新宁县公安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提请撤销缓刑文书提前报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建议书,并附卷一起送达新宁县人民法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11月18日,新宁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邓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如社区服刑人员在逃,追捕收监的情况。

新宁县司法局收到新宁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启动收监程序。由于罪犯邓某下落不明,属于在逃状态,新宁县司法局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网上追逃。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收监执行过程中,新宁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新宁县司法局及时向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反馈有关情况。

【小结】

本案中,对邓某的收监实施过程是社区矫正机构与公、检、法等部门及有关社会力量协调联动的生动实践。在此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力量之间互相通报矫正人员信息情況,密切配合,分析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报到情况,正确处置漏管情形,依法推进矫正执法工作规范高效开展。通过本案,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社区矫正无小事,来不得半点马虎,不管何种情况都要提高警惕,严防脱管漏管,杜绝重新犯罪。

来源:中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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