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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将该校泅渡池改造工程发包给昆仑公司总承包施工,昆仑公司将其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欧美公司施工。
2、2018年8月27日,昆仑公司与欧美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昆仑公司将泅渡池改造工程中的屋面钢桁架、H型钢梁等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欧美公司,合同价5700000元。合同价总价包死,即使工程量发生变化,总价也不予调整,分包人应按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量。如遇建设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不付款,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主张付款。
3、上述泅渡池改造工程于2019年10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结算价格为18772824.96元,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已支付17746983.86元,尚欠昆仑公司660769.25元,其中质保金563184.75元于2021年10月9日质保期届满后返还。除泅渡池改造工程外,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还将学生训练楼和泅渡池屋面造型工程发包给昆仑公司,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其中质保金111700.66元,应于2021年10月9日质保期届满后返还。以上欠款合计772469.91元,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已全部付款至本院账户。
4、审理中,欧美公司提交一份落款人为崔某的泅渡池改造工程结算单,以证明昆仑公司欠工程款2510000元。上述结算单载明:泅渡池改造工程合同价5700000元,扣合同内未做的乙型橹条111705.57元,扣除罚款22000元,已付款3030000元,余款2536295元,扣除税金25363元,现余款2510000元。
原告欧美公司诉称,2020年12月21日,昆仑公司与原告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2510000元未支付,然截止目前,上述款项仍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予以证明。
被告昆仑公司认为,昆仑公司认为该结算单上没有昆仑公司盖章,不予认可。对于崔某的身份,欧美公司陈述,崔某是昆仑公司分管现场施工的项目经理;昆仑公司表示不清楚崔某的身份,不知道现场有叫崔某的、崔某不是昆仑公司的项目经理或员工。
欧美公司举证崔某出具的工程结算单,昆仑公司对崔某的身份不予认可,因各方均未就崔某的身份提供证据,故无法认定崔某有权代表昆仑公司进行工程结算,本院对崔某出具的结算单不予采信。对于欧美公司与昆仑公司之间的结算价,双方之间的分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昆仑公司未就欧美公司未完成工作量或者扣款事项作举证抗辩,崔某出具的结算单所载的未完成工作量111705.57元、罚款22000元、税金25363元可以作为欧美公司认可的扣款事实,据此本院认定,欧美公司的工程结算价为5540931.43元(合同固定价5700000元-未完工作量111705.57元-罚款22000元-税金25363元)。
1、本案是一起因为分包合同产生的纠纷,虽然分包人拿出了工程结算单,但是,由于上面的落款人身份不明,因此,法院没有认定此工程结算单的效力。本案法院最终以合同固定总价认定本案案涉工程的造价金额,且本案虽然涉及金额不大,但是,对于实务仍然具有启示意义。
2、工程结算作为工程项目的一个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用我多说,这是施工方主张工程款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工程结算材料,一般都是由公司盖公章,这样其效力就无法否定了。但是,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结算书的出具都如此规范,尤其是在分包、转包较多的情况下,许多都是直接和项目部负责人签署。因此,此类施工合同签署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或是负责结算的人员,防止事后业主耍赖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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