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证明怎么写(慧眼如炬)

 2025-08-31 21:27:01  阅读 292  评论 0

摘要: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却因被告提供的一份结算证明而使案件变得复杂了。被告说钱还完了,结算证明就是证据,原告说结算证明不是我写的,钱根本没收到。该证据究竟是否可信?案件最终判决走向如何?近日,该案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北人民法庭庭长尚建辉细心查证,

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却因被告提供的一份结算证明而使案件变得复杂了。被告说钱还完了,结算证明就是证据,原告说结算证明不是我写的,钱根本没收到。该证据究竟是否可信?案件最终判决走向如何?近日,该案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北人民法庭庭长尚建辉细心查证,谨慎办理,终于尘埃落定。

审理经过

寇先生,漯河市临颍县人,今年已54岁。2019年11月,王女士向寇先生借款8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两份,约定了利息月清以及借款期限。后寇先生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于2021年12月诉至法院。

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借款8万元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但对所涉借款本金、利息是否已经全部偿还完毕发生了激烈争执。庭审过程中,王女士为证明其已偿还完毕全部借款,向法院提交结算证明一份。寇先生提出异议,并曾在另案诉讼中提出笔迹鉴定,但鉴定结论为该处签名笔迹是寇先生本人所书写。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尚建辉作为承办法官多方查证,认真厘清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尚建辉在审判流程系统中查阅到王女士作为被告涉及数起同类型案件,遂针对案件共性对全案证据逐一进行耐心查对、缜密分析,发现结算证明全部内容前后在运笔力度、笔墨粗细上存在明显差异,且全部内容的文意以及书写顺序亦存在与常理相悖的地方。同时,在本案借款存在利息约定的情况下,结算证明中并未对利息情况作出表述,亦与常理相悖。在此情况下,被告王女士未提供证据对其已经实际偿还金额予以佐证,王女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原告寇先生要求被告王女士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最终,魏都区法院依法于2022年3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月21日,寇先生来到魏都区法院,将一面绣有“三载讼案正曲直,一堂明镜断是非”的锦旗送至尚建辉手中。“我一辈子没打过官司,因为这事跑了好几次法院,以为钱要不回来了,我这心里憋屈啊,现在我终于放心了,感谢法院为我主持公道!”

二审法官释法

本案中,王女士与寇先生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本金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案涉结算凭证落款处有寇先生签字,案涉鉴定报告载明落款处寇先生签名笔迹为寇先生本人所书写。该结算凭证中“加上2020年累计现金60000元整。陆万元整共计还钱(80000)元捌万元整。双方无异议,双方签字。”与前半部分在书写字迹上明显不同,且双方在存在利息约定的情况下结算凭证中未提及利息情况,不符合常理。寇先生对该60000元还款部分不予认可,王女士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偿还现金60000元,因此王女士上诉称案涉借款双方已结清的理由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一审判决合法合理,并无不当。

文:张棣

编辑:张棣

审核: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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