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是指支持建立一个强大全国政府的人们,他们中的代表有华盛顿、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等。他们对于邦联的虚弱和这种虚弱所造成的混乱颇感忧虑,同时他们都曾是独立革命的坚定支持者和实施者,所以他们不看望革命的成果在分离析中毁灭。底层民众的不满和对社会秩序的挑战让联党人作为精英阶层大为忧虑。他们认为需要有更强力的政府来管理社会,有序的社会才是民主和自由的保障。华盛顿严肃地说,“事实已经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强制力量的干预,哪怕是为人们的利益而设计的最好的制度,也难以得到很好的采纳和执行。”美国现在所急需的,就是一个“能进行良好管理的强有联邦党人后来为了促使民众接受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观念,麦迪逊、汉密尔顿和杰伊等人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在纽约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这些文章后来结集出版,就是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
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美利坚合众国的制宪会议在当时的美国首都费城召开,因而这次会议又被称为费城会议。参加会议的各州代表一致选举声望极高的乔治·华盛顿负责主持会议。这次会议诞生了美国历史上、同时也是A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部宪法对未来美国和人类的命运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宪法制定前,美国是根据第二届大陆会议所制订的“邦联条例”而组成一个松散的邦联国家,13个邦共有约400万居民。然而很快,其国家组织中存在的问题便已显露,严重的缺陷几乎导致中央政府难以为继。首先,在财政方面,“邦联条例”没有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任何征税的权力,各州都享有在征税方面的独立自主权,因此中央的财政只能完全依赖各州,它不具备强制性的权力可以保障各州按时支付费用。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还有,在行政和司法方面,在“邦联条例”中没有设置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政令和法律的实施只能依靠各州相对独立的政府,然而各州之间又往往缺乏协作。独立战争胜利之后,已缺乏一个能够将各州联合在一起的统一目标,各州的地方主义倾向开始抬头,纷纷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因此而产生纠纷和矛盾。对于中央政府,各州也并没有充分重视,不仅中央的政令无从执行,中央的会议也常常有一些州不派代表参加。即便是国会,也经常因为表决人数未达法定人数而被追休会。
很快便有人意识到这些弊端并开始采取措施加以补救。1786年9月,有5个州政府的行政长官聚集了起来,针对“邦联条例”的弊端展开讨论,同时协商如何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决定邀请各州的代表聚集在一起,共商国是。代表们又一次聚集费城,继续讨论联邦政府的进一步改进事宜。经过了多次的激烈辩论,邦联国会决定应该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正。有12个州对此表示认可,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
会议召开的旗号原本只是针对“邦联条例”进行修订,但是实际上,有许多代表从一开始就没有抱这个目的,而是希望可以重新起草一部新宪法,打造个新的国家。詹姆斯·麦迪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便是其中代表。会议开始之后,这个目标很快便成为与会代表们的共识。就此,麦迪逊提出了被称作弗吉尼亚方案”的草拟案,成为讨论并加以修改的基础。这个方案包括:议会分成两院制,两院代表由人口多少决定,下院由人民直选,上院由各州议会提名、由下院选举;议会具有否决各州所立法律的权力;创建行政首脑职位,行政首脑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创建最高法院,成员由立法机关指派。
因各方之间主张与利益的分歧,整个制宪过程充满了争论和妥协,耗费了近4个月的时间。各方之间激烈的争执使会议一度陷入僵局,华盛顿悲哀地表示:“我对会议进程能够达成有利结果几乎不抱希望,因此,的确后悔参与此事。”各州矛盾的核心点在于议会中代表人数的确定。当时的美国各州之间人口差异很大,人口多的州的代表希望根据人数多少来确定议会代表的人数,而人口较少的州则希望在各州之间平均分配名额。因这个矛盾长期没有解决方案,有的州代表失去了耐心,扬言要解散会议,更有甚者呼吁各州独立。1787年7月,罗杰·舍曼的方案使问题得以解决,舍曼的方案内容即在参议院中每州都享有一票,而在众议院中各州众议员的名额则根据各州人数的多寡按一定比例分配。这个方案最大程度上调和了各州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各州代表终于达成了妥协。随之而来的是另一个难以解决的议题:议员的选举方式和任期长短。针对这个议题,会议代表分为了精英派和平民派两派。精英派不信任民众的选择能力,不认为民众普选可以做出最明智的选择;而平民派则坚持认为应将选择的权力完全交给人民。最终,这个问题仍以双方的妥协告终。妥协方案规定:众议院议员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任期2年;参议院议员由各州议会任命,任期6年。
在宪法的大致纲要确定之后,还需对细节问题逐一敲定。为此,会议决定由部分代表组成细节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的初步草案。每一项新的法案需要获得至少9个州的同意才可生效。1787年9月17日,经过数月的辩论之后,代表们一致采纳并签署了宪法的最终文本,并交付各州议会等待其批准。
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规定美国由原来的邦联制改为实行联邦制政体,建立总统制民主共和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国会、总统、最高法院的产生与组成,宪法中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层面,宪法明确了各州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各州之间的相互关系。这部宪法被定义为美国“国家的最高法律”,享有绝对的权威地位,如果国会或者各州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与其发生冲突,则以宪法为准。
宪法是经过了各州妥协之后的产物,各州之间虽有对立和冲突,但经过辩论和让步,最终达成了共识,宪法的权威性也得到了各州的一致认可。宪法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对于美国乃至世界的历史都有着深远影响,例如规定政府由人民控制的主权在民原则,规定政府行为受法律限制的有限政府原则,防止某一部门独大的三权分立原则,以及保障中央权力并维护地方利益的联邦制原则。这部宪法的诞生意味着,美国已经创造出了一个全新的政体,它既不同于君主立宪制,又不同于议会内阁制,它使美国成了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的民主共和国家。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宣布,《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在此之后的很长时间里,这部宪法都是许多国家在制定成文宪法时所需参照的成功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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