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合伙人财产案例(将50多万元财产占为己有)

 2025-08-11 00:27:01  阅读 555  评论 0

摘要:董事长侵占公司资产获刑一年六个月    新干法院网讯  公司资产不是某位股东的个人私产,董事长或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也是犯罪。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网络资料图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6月,被告人

董事长侵占公司资产获刑一年六个月

    新干法院网讯  公司资产不是某位股东的个人私产,董事长或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也是犯罪。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网络资料图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6月,被告人董某在担任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管理公司的便利,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刘某等人在该公司内私自生产工业污水处理机。成品卖出后,董某将所得货款30万元据为己有。

    2017年8月,被告人董某与李某等人在湖北省广水市成立了某科技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董某口头约定以技术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自动焊机及一辆江铃牌汽车入股。被公司合伙人发觉后,经追问仍拒不归还。

    另查明,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董某以销售及送客户的名义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偿领取了19台家用净水器,总价值为376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伟利用合伙股东身份,及董事长职务上便利,在其他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价值510831.43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公司合伙人发觉后,经追问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案发后,董某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股东以及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且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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