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未来法治”是法学研究领域的语词“新贵”。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名词的修饰更为“未来法治”罩上了神秘面纱。“未来法治”的内涵到底是什么?
《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认为,“未来法治”的内容指向仍然是科技与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法学理论研究要避免技术进步所引发的“非理性焦虑”。无论是通过科技发展促进法治,还是运用法治手段来规范科技发展,都应该植根于人性、人本、人文、人权的要求,植根于我们对人类个体和整体福祉的关怀。
本文首发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互联网法律评论》今日获得作者授权,编辑刊发。
在时下的法学研究中,从法学理论到具体的部门法,“未来法治”似乎成为一个“时尚词汇”。但要是想从中追问未来法治到底是什么,又总是感觉有种发自内心的困惑。
对于概念所指涉的研究对象上的此种困惑,折射出“未来法治”这一概念表达本身可能还缺乏必要的理论共识,尚不具有明确的内容指向,在具备研究的热度之外,仍然欠缺理论的深度。
我们应当在追求概念表达“简约而非简单”的意义上,对“未来法治”这一提法的新颖性、合理性,以及所涉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探讨,真正厘清“未来法治”这一概念缘何而生,与当下的法治概念有何联系,又应当植根于何处。
探究“未来法治”这一概念表达是否具备实质意涵,有必要先从语境(context)的视角分析这一提法缘何而生。
(一)“未来法治”的文化语境分析
“未来法治”这一语词表达在法学领域产生,虽然语义所指不甚明朗,但亦有相应的文化语境(context of culture)做支撑。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物联网等新兴科技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新兴科技之间的交融发展也让信息、数据和算法等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
随着这些技术逐渐运用在社会生活场景之中,新兴科技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和伦理问题开始被公众广泛关注。
这些问题不免涉及对科技与法律、科技与伦理之间关系的重新思考,这也为法学领域内的学者结合前沿科学技术,进而探讨与之相关联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契机。
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做出回应,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当下法学研究的题中之义。
面对新问题,研究者似乎总会有一种要抛弃旧的用语习惯,而用新的表达方式去阐释问题的“冲动”,以彰显科技对人们生产关系与生活方式带来的变化之巨大,于是学界关于“未来法治”的提法便应运而生。
不难看出,“未来法治”其实就是基于现实语境,对当下各方面新兴技术在法学领域问题的笼统性表达。
(二)“未来法治”的情景语境反思
如果说文化语境作为语词产生的外部环境,展示了“未来法治”产生的缘由,那么情景语境(context of situation)囊括的语词表达的实际情景,就从微观的视角提供了探查“未来法治”这一语词是否具备实际意涵的可能性。
有意思的是,就目前“未来法治”诸多研究所依托的情景语境而言,这一概念在法学报纸、法学期刊之中被用作正式的学术表达用语时,经常与其他词组一并出现,譬如“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区块链与未来法治”“科技与未来法治”“大数据评估与未来法治”等。“未来法治”一词与其他词组之间的“与”字,表明“未来法治”与其他词组之间存在两种可能的结构关系:
1.并列结构
即“未来法治”与“人工智能”“区块链”“科技”“大数据”等语词是同一属概念之中互不相属的种概念。
2.递进结构
即其他词组与“未来法治”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层递关系。
从这些论题涉及的内容来看,“人工智能”等词组与“未来法治”之间更接近一种递进关系,论证的逻辑脉络可以概括为,首先论述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其次探讨技术背后潜在的法律问题,最后分析科技进步对于法治发展的影响。
“未来法治”在此情景语境下,主要涉及科技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但是,如果将“未来法治”表达为“科技与法治”,其实也可以完美地适配“未来法治”想要表达的意涵。理论界不再经常使用“科技与法治”这种提法,一个合理的解释便是这一提法相对“老旧”,没有新意。
但是,语词表达的新颖性并不能掩盖具体情景语境中语义本身模糊的问题。“未来法治”的提法相较于此前关于“科技与法治”的论述,在概念指向的对象和场合等方面并不清晰,说明这个新颖的概念还未形成明确的理论共识,尚未产生具有实质意涵的智识贡献。
因此,如何赋予“未来法治”这样一个新颖的表达以实质性的内容,是需要我们在当下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概念表达的合理性审查:基于“奥卡姆剃刀”原理
审查特定概念表达的合理性,可以采用的一个经典理论工具便是“奥卡姆剃刀”原理(英语:Ockham's Razor、拉丁语:Lex Parsimoniae,又被称为“简约法则”或“简单有效原理”)。这一原理从经院哲学转向近现代语言哲学的实际运用之后,可以根据其理论的适用情形总结为以下两项基本原则:
1.“必要性”原则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明确阐释了奥卡姆剃刀原理的必要性意旨(necessity),即“如果一个符号是不必要的,那么它就是无意义的,这就是奥卡姆剃刀的含义”。奥卡姆剃刀原理表明“符号系统中不必要的元素没有意义。指向同一个目标的符号是逻辑等价的;没有指向目标的符号在逻辑上是无意义的”。
2.思维经济或“简约性”原则
对“简约性”原则(parsimony/simplicity)最广为接受的一种解读是,归纳过程在于能够采纳同我们经验相协调的最简约的规律。对于相同内容指向的多种理论而言,简约的理论比复杂、模糊的理论更可取。
在此基础上,如果运用“奥卡姆剃刀”原理去审视“未来法治”这一概念的合理性,便可以通过必要性原则与简约性原则这两项原则来对此提法进行分析。
从必要性原则来审视“未来法治”这一概念,将“未来法治”替换为“科技与法治”,后者仍然能够表达想要指称的内容,由此可以推出,指向同一个目标的这些符号就是逻辑等价的。
面对逻辑等价的语言符号,如果这些语言符号A、B、C、D,均能单独地指向所要表达的对象B,那么概念的必要性所涵摄的“如果没有概念A,则必然没有目标指向B”这一判断便不可能在其中成立。
从这一逻辑进路来看,“未来法治”只能说是一种新颖的表达,然而“未来法治”相较于其他概念表达,并没有独特的内容指向,概念的新颖性并不能在逻辑上证立其作为一个概念的必要性。
从简约性原则来审视“未来法治”这一概念,似乎这一语词只是一个简单的偏正结构,即“未来”与“法治”之间存在着潜在的修饰与被修饰关系,在结构表达上“未来”作为定语以修饰中心词语“法治”。但从这一词组所意图表达的意涵上来看,“未来”一词并不简约。
到底什么是“未来”,本身就是一个宏大的命题。相较于“科技与法治”这种直接指向对象间关系的表达,“未来法治”看似结构简单,但从概念表达“简约而非简单”的意旨上看,“未来”涵摄的复杂意涵使得“未来法治”这一提法必然会缺乏概念所具备的简约性。
(二)“未来法治”的实际指称对象:当下而非未来
针对“未来法治”这一提法的情景语境分析到概念的合理性审查,都指向一个结论,即“未来法治”应当是科技发展与法治建设在当下的互动关系。
“未来法治”中所谓的“未来”,其实就是“当下”与“过去”的区隔,即因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基因编辑等新型科技对于目前的法律规则乃至法理学的基本命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潜藏着调整传统法律关系的可能性。
针对现在的新兴科技所做的探讨,并不能完全指向“未来”,只能说是基于当下的现象而对之后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模式所做的“合理预测”。未来法治的问题意识来源于当下科学技术的发展。
所以回到我们前面所提到的一个基本问题,即“未来法治”的实际指称对象为何,当“未来法治”和“科技与法治”这个语言符号基本等价时,“未来法治”提法中的“未来”,就是已来之意。
过去、现在和将来,是一个连续的时间集,立足现在说过去、谈未来,实际上指涉的都是现在。
基于未来法治的所有话题均是针对当下技术发展所引发的产业变革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来解决具体的规则治理问题。同时,从目前新兴科技的发展来看,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在司法裁判等领域还只能发挥有限的辅助作用,在大多数场景下所谓的“智能”依然需要诉诸人的实践理性判断,现有的科学技术进步尚未达到颠覆人类社会传统治理模式的地步。
因此,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本身就是一个当下即时的概念,在“未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与诸多的可能性面前,法学研究需要的不是对于各种可能性的臆测与想象,而是更多的现实且有针对性的思考,方能在未来真正来临时做好充足的准备。
法学的现实指向要求我们时刻警惕“未来法治”的相关论题偏离实际,对于科学技术前沿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伦理问题,也应当合理选择符合技术现实应用场景的切入点。
(一)科技发展赋能法治,而非重构法治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正在全方位地改造传统产业领域,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地创造新的产业增长点,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技术进步的同时,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方式也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呈现出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
科技的创新发展对于当下法治中国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技术进步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工具,也为思考科技与法治的关系提出了新的问题,即当前新兴科技对于目前的法治建设而言,是为法治发展提供助力,还是如一些学者所言,新兴科技正在颠覆传统法律秩序、重构法治体系?
法治作为一个阐释性概念,既具有历史性,也具有时代性。因此,回答上面的问题,不妨通过技术革命的历次演进,以及当下新兴科技发展对法治化治理模式的具体影响来分析。
技术革命的历次演进都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深远影响,每一个技术革新的时代也都需要在社会治理层面做出针对性的回应。从数次技术革命的影响来看,技术进步在改变人类工作与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越来越便捷的手段,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高效,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也在不断采用新的技术,以更好地达成相应的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现代法治追求的公正价值,法治包含的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一直未曾改变。良法之治所带来的安定的法秩序依然是实现法治化治理所期冀的内容,要实现法律之治仍然要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可以发现,历次技术革新并未颠覆近现代以来的法治体系,相反,技术的进步让公众有了更广阔的表达渠道与监督渠道,让政府有了更高效的治理方式,不断推动着法治走向它想要实现的价值。
诸多专业领域的具体规则制度做出调整以适应新兴技术的高速发展,规制其中潜在的风险。但是,法律与科技之间的互动关系与以往历次技术革命并无不同,部门法各自聚焦的现实问题伴随着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其实始终在不断变化,并不能说是某个时代独有的现象。此外,法治的基本内涵也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公正依旧是当下法治追寻的目的价值,新兴技术不仅没有动摇现代法治理念,反而基于法治的基本内涵,对于技术的具体应用提出了新的需求与限制。
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恰恰说明,技术正在推动法治的发展,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构正当行使职权提供了更畅通的渠道,提高了政府治理效率,助推了民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法律在规制技术风险的过程中,平等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法律原则在传统意涵的基础上进一步衍生发展,法律在调整新型法律关系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自身的体系结构。
上述的探讨阐明一个基本的结论,迄今而言,科技发展只是赋能法治,并不构成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重构重造。同时,法治的基本内涵为科技发展与法治的互动关系提供了方向的指引,要摒弃“新兴科技发展正在颠覆传统法律秩序、重构法治体系”这种夸张式表达,避免目前法治研究面对技术发展时不必要的“焦虑”,客观地看待科技对于法治建设的影响,方能真正理解科技赋能法治才是当下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条合理路径。
(二)如何把握科技与法治的关系:基于科技之于人的意义
在主张科技赋能法治的同时,当然也要注意到新兴科技在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为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和挑战。在各个前沿领域的科学技术不断推进的当下,这些风险也呈现出广泛性、不确定性的特征,成为对于国家与社会法治化治理能力的一大考验。面对风险社会的此种样态,在技术发展带来的机遇与风险中如何把握科技与法治的关系,是当下法治建设所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从科技与法治的根基来看,无论是科技的发展还是法治的发展,都不能也不应该脱离社会的具体需求。如果说科技与法治的关系探讨植根于社会具体需求,考察社会要立足于人这一主体,那么要把握科技与法治的关系,就离不开对科技与人类之间关系的省察。
关于科技与人的关系,此前主要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另一种与之对立的观点则认为技术本身并不完全是价值中立的。其实,仔细推敲这两种对立的观点,便会发现这两者在科技与人的关系问题上并没有本质区别。虽然这两种观点的视角有所不同,但在探讨技术与人的关系时,都不约而同地指向作为主体的人对于技术发展的重要影响。技术产生什么影响、服务于什么目的,这些并非是技术本身所天然具备的属性,而是取决于人类利用技术来做什么。
从这个角度来讲,人类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直接决定着科学技术发展所服务的目的,在技术不断改造社会的过程中,要抑制科技对于社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必须重视人的主体性。
因此,对于科技与法治关系的认识,应当基于科技发展之于人的意义来把握。科技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可能造福于人类,也可能为祸于人类。在人、科技和法治三者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可以借重科技的发展,提升法治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以造福于人;也需要用法治的手段促进科技为大众服务,为人群共享,限制甚至禁止科技的危险展开和不良运用,以维护人性、人本、人文、人权。“以人为本”,才能让科技敬畏生命,尊重个体的人格尊严,理性、友好、富有德性地为人类服务。
(本文首发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原文1.3万字,此为编辑稿,已经作者审核。)
作者:
张志铭 《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轩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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