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以宋代诉讼案例为例)

 2025-08-11 05:42:01  阅读 81  评论 0

摘要:导读:宋代女性原告是如何打官司的?在宋代,如果女性吃了官司,那么她们又是如何通过府衙公堂维护自己利益的?今天,我们就通过宋代几个诉讼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宋代人们不鼓励女性去公堂,我们可以假定,如果没有强烈的理由,宋代女性自己不会喜欢在闺闱外直面

导读:宋代女性原告是如何打官司的?在宋代,如果女性吃了官司,那么她们又是如何通过府衙公堂维护自己利益的?今天,我们就通过宋代几个诉讼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宋代人们不鼓励女性去公堂,我们可以假定,如果没有强烈的理由,宋代女性自己不会喜欢在闺闱外直面公众的压力。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宋代女性明显作为原告的案例中,女性主角必然强烈感受到引入府衙权力以保护她们或其近亲的利益的必要性和紧迫感。在宋代福建的"列女"中,古田县利氏的女儿发誓要报仇,她发现了罪犯,并向地方府衙寻求帮助,最终将罪犯绳之以法,以下是历史原文记载:

父卒,无他兄弟,独与母居,厚家资。女之从兄公谦,一夕乘间杀其母,尽翠其资以去。女逃匿得免,誓必复仇。因削发为尼,周历四方物色之。忽得之处州湖南。时公谦方击球不之觉,女走诉于州,获之。守感其孝,为械送本州,置于法。

宋代府衙公堂

案例1:宋代女性原告通过向府衙公堂诉讼,惩罚了杀父的凶手

利氏之女显然有勇有谋,她决心要向杀害母亲并抢走家财的从兄复仇,但她似乎不相信当地府衙有能力处理这样一件既耗时又费钱的事情,于是决定自己去寻找罪犯。大概是因为女性身份可能会给行路带来不便,她选择成为尼姑,因为这一宗教身份立刻让她不再受到阻隔限制。

利氏之女以自己的新身份在外部空间自由穿梭,必然接触到许多陌生人,而最终她在远离家乡的州找到了从兄。利氏之女发现从兄时,他正在街上玩球,这表明他大概以为已经远离了古田县府衙的追捕,觉得自己足够安全,可以在处州公开露面。

从兄的行为有助于证实利氏之女对于地方府衙处理此类案件能力的怀疑。然而,尽管利氏之女通过个人努力找到了罪犯,她并没有亲自进行复仇,而是立即前往当地府衙寻求帮助。她认为地方府衙应该对正义负责,做出正式的和法律上的惩罚来实现她的复仇。

正如利氏之女的例子所显示的,除了记录宋代福建女性参与民事诉讼的众多史料,吸引了大多数研究女性和法律的学者们的注意外,也存在一些女性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出现的刑事案件实例。

《清明上河图》宋代女子地位很高,可以坐轿外出

利氏之女是其从兄谋杀和抢劫罪的直接受害者,因此她完全有资格在公堂上控告他。而一些女性被当作嫌疑犯对待,她们被迫离开闺闱,出现在公堂上。待在家内的女性,一旦她触犯国家法律,内外界限就自动坍塌,不再保护她。

例如,《泉州地方志》记载,南宋地方官赵子潇如何在一桩诉讼中发现了女性罪犯。赵子潇知泉州时,一位年轻女子的父亲到公堂控告一名吏掳走了这位女子作妾。实际上,这名吏员的妻子生性嫉妒,在妾的父亲提起诉讼前已经杀死了这个妾,把尸体放在一个大罐子中,并把罐子送到她哥哥的位于兴化的官厅内。

由于泉州官府找不到这位妾,当地官员无法处理这位父亲的诉讼。赵子潇调查这事件,并派人去兴化秘密寻找这个妾的尸体。罐子最终被挖了出来,这位妻子被关进了监狱。考虑到最初的原告是妾的父亲,而被告是吏员,所以吏的妻子通常至多充当证人。

如果案件中的司法官员听从了我们三位官箴作者的建议,她可以安全地待在闺闱,因为他们会谨慎传唤女性作证。然而,一旦真相大白,她就再也不能不受外界打扰地待在闺闱内了。她被指控犯有谋杀罪,被剥夺了合法的保护,被从家中粗暴地带走,被拘押在府衙的监狱里,并被迫接受公开的审判。

宋代公堂

案例2:宋代女性原告如何通过府衙公堂,保护家庭财产?

在宋代,除了那些通过正式诉讼寻求赔偿或者复仇的女性,其他人可能会主动向地方府衙寻求行政支持,从而事先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莆田县地方志在介绍任兴化军司法的刘汝舟的政绩时,提到这样一个女性。郡中一王姓富人过世,没有留下子嗣。吏报告道他的家庭"户绝",府衙调查和评估他的家产值三十万,打算没收充公。

富人的遗孀去找太守,称她怀有遗腹子。太守并不相信她,但刘汝舟坚持说王家的财产不应该被没收充公。后来,王某的妻子生下一个男孩。

宋代公堂

刘汝舟与太守辩论,并帮助王某的妻子声索家产,这激怒了太守。刘汝舟缴还了他的告身辞官,要求返回家乡。太守稍微冷静了下来,但仍然没收了王某一半的财产。

在这个故事中,地方官对于"户绝"家庭的不同态度支持了柏清韵的发现,即"宋代官僚成员们对是否将私人土地据为国有的看法不尽一致",并且他们就如何对待"户绝"财产问题进行了辩论。

这个案件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诉讼,而是对一个已完成的或者悬而未决的行政裁决的上诉。无论是王某的遗孀还是当地官员,都没有正式认定自己是原告或者被告。他们的接触和冲突源于各自对于同一财产的渴望。太守决定把王家登记为户绝,这样府衙就可以合法地充公其财产,增加财政收入。

而王某的遗孀则希望为自己和她未出生的孩子的利益保留家产。在她的核心家庭的私有财产问题上,她必定充分意识到府衙的权威。不过,她可能也知道,如果自己真的怀孕了,那么与这位太守相左的法律就站在她的一边。

宋代公堂

她可能有一些男性亲属,可以作为自己与当地府衙沟通的媒介。然而,作为利益与案件结果直接相关的当事人,她本人当堂辩论,一定比与这一特定事件无关的男性亲属出面更有分量。这才让她鼓起勇气公开承认自己已经怀孕,特别是在她怀有遗腹子的可疑情况下。

她去找太守,解释自己的情况,并请求他重新考虑原计划。相较于女性对实际需要的认知,性别区隔的考量是次要的。

这位女性申诉人似乎在与地方府衙的优势权威的对抗中显得无能为力。尽管有一位富有同情心的官员刘汝舟的努力,王某的遗孀仍不得不向地方府衙交纳一半的财产。

无论案件被归为犯罪与否,一旦女性来到公堂寻求帮助,形式上便不允许性别歧视。然而,地方府衙在多大程度上帮助这些女性,仍然受到官员们各种考虑的影响。

宋代经商女子图,宋代女子地位高

案例3:除了财产问题,宋代离婚的女性原告还可以通过向府衙公堂诉讼,与丈夫复婚

美国著名汉史作家伊沛霞对宋代女性、婚姻和法律的考察研究显示,府衙官员惩罚无贞节的女性,并受理离婚的诉求。

例如,南宋初知邵武军的王洋富有才华且善于治理,一天,媚妇袁氏来到他的公堂。她递交了一份诉牒,请求府衙允许她再婚。王洋注意到在她丧服下可以看到一点红色的裙子,而且她没有表现出任何悲伤的迹象,所以他命令使用酷刑对她进行审讯。袁氏立即招认自己毒死了丈夫。由于法官明察秋毫,事件从一个正常的家庭纠纷变成了一桩刑事案件。

宋代公堂

尽管史料中并未提及,我们可以合理推测,一开始孀妇去公堂请求府衙允许她再婚,她的再婚很可能遭到了其已故丈夫家人的强烈反对。不管他们反对的理由是什么,袁氏必然没有足够的力量对抗他们的拒绝,这促使她去寻求有效的外部支援要求地方府衙解决家中冲突不可能是袁氏的发明,她准备了一份诉牒,这证明她很熟悉正式程序。袁氏去公堂表明她清楚地知道地方府衙有合法的权力给她颁发某种文件,而这一文件将使她有权无视夫家的反对。

在宋代府衙,如果官员收到了当地女性再婚的请求,他必须传唤该妇女并询问相关的事实,一位合格的地方官员不仅应该接受来自女性的再婚请求,而且还要亲自调查情况。这样的史料有力地表明,有很多像袁氏这样的女性,她们出现在地方公堂上,要求府衙帮助她们对抗来自夫家亲属的反对复婚。

宋代女子图

总结,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有一种显著的行政理念和实践旨在避免女性在公共场所抛头露面,地方府衙在行政和司法职能方面仍能为女性利益服务。宋代官员认为女性在公堂上抛头露面是对她们的羞辱。所以宋代官员桧努力防止在司法案件中将女性不必要地牵扯进去。此外,当宋代她们面对亲属在家事上的压力,牵扯她们的法律权利时,她们还可以提交诉牒,要求府衙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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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泉州地方志》

《名公书判清明集》

《州县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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