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限(第七章代理)

 2025-08-11 06:39:01  阅读 935  评论 0

摘要:本节是代理制度中的精华,尤其是无权代理中的另类---表见代理。(另类:无权代理,却有效。)一、无权代理的概念1.【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2.【主要特征】无权代理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

本节是代理制度中的精华,尤其是无权代理中的另类---表见代理。(另类:无权代理,却有效。)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第七章代理: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154页)

1.【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2.【主要特征】无权代理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3.【情形】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是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代理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第七章代理: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154页)

1【对‘被代理人’基本原则是无效】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2【追认+默认的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进行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3【对‘代理人’效力】无权代理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又不能证明自己的代理权,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该行为所造成相对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已经一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该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无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无权代理人也应负赔偿责任。

4【相对人权利】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善意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第七章代理: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154页)

1【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2【目的与作用】表见代理在代理制度中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种代理即为表见代理。

3【构成要件】构成表见代理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无权代理。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如果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又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具备授权,那么不存在表现代理问题。即表现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如合同的签订,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持有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

3)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与第二条件联系的一个要件,因为虽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但如果相对人不相信,那么仍然不构成表现代理,而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判断有无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虽然有以上三个条件,但是最终相对人若未与该无权代理人就所谓的代理行为成立法律行为,那么也不构现代理。

四、常见的表见代理

第七章代理: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154页)

常见的情形包括:

1)因表见授权而产生的表现代理。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被授予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予。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为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致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相信。代理人权代理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现代理。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终止后,应以适当的方式有效地通知相对人,如果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未能进行通知,而使相对人与原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五、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对被代理人】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2【对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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