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合同要注意什么(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2025-08-11 06:54:01  阅读 805  评论 0

摘要:这大概是人一辈子几乎必会接触到的合同但似乎又离我们很远视频加载中...愿个人尽力保护好自己公司也尽力完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来说,劳动合同都是制式的,全国各地都是大同小异。某种感觉上,劳动者基本只有签字的权利,别的权利基本没有。合同主要内容都是《劳动合同法》约定

这大概是人一辈子

几乎必会接触到的合同

但似乎又离我们很远

视频加载中...

个人尽力保护好自己

公司也尽力完善责任和义务

原则上来说,劳动合同都是制式的,全国各地都是大同小异。某种感觉上,劳动者基本只有签字的权利,别的权利基本没有。合同主要内容都是《劳动合同法》约定的,个别单位会依据本单位的情况适当修改或附加一些条款。但现实生活中,我见过的劳动合同真的是五花八门,有些坑员工,有些则是坑公司自己。

一、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的条款在法律范畴内也是有一定规则范围的,如果合同里的内容超出了法律规定,那么便是无效的——比如你签字放弃社保,其实并没有实际效力,反而你要告公司,公司就麻烦了。但这些细节确实可以侧面看出一个公司的老板的真实想法,对于求职者排雷还是很有用的。

也有些小公司的经营者听懂了我话中的“双刃”,说自己请不起律师,咨询不起高级的HR。我一直都说,常见的问题遇事不决找官网,国家机关部门的网站才是最权威的,总会给你答案。

二、

合同期限有哪些?

劳动合同一般有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比如我以前在企业工作的时候,就是用的固定期限的合同,三年签,然后五年签,然后转无固定期限。现在我自己的公司,有些外聘的合作顾问,我们自己就是用的第三种,项目结束合同结束。

这里讲一个有趣又很有意义的故事。我曾从某企业离职的时候,日期是超过了我上一份合同的时间的,于是人资要求我要签完新的劳动合同才能办离职。你明白了什么?

三、

个人需要留存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至少,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有些单位会签三份,以后有机会再讲这个故事)。

但很多人的实际情况是,上班上了几十年,除了签字的时候,从未见过和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合同。特别是某种类型的大企业,人资部门就是通过这种手段来避免一些可能会出现的不利情况,而员工非常需要这份铁饭碗的工作,所以直到离职和退休也不敢过问。

不过,原则上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留存,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请其给自己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四、

试用期有条款吗?

试用期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我原来很多文章和视频都说过,但很多基层的打工人依然不明白一个道理,上一天班都是要给钱的,很多公司规定入职不够一个星期就离职的,没有工资,很多人居然也信了。试用期离职提前3天通知公司就可以了,不需要什么申请,更不需要什么领导审批通过。

小老板们都喜欢用各种“劝退”的手段开除员工,是因为,直接开除员工,要额外给员工赔一大笔钱,还有很大风险。劝退多划算,很多人都会吃这个亏。要记住,员工跟公司打官司,诉讼费只要10块钱。如果10块钱都不愿意出,就先去劳动纠纷仲裁。

另外要说的是,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实习期不是试用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无实习期这一说,出了学校凡是约定实习期的,均是违法行为。

关于试用期的条款有很多坑,这个以后有空再慢慢聊。

五、

签合同前要注意什么?

合同签订前,应该先对公司做一个大致的了解。有的刚签了合同,不到半个月,公司不存在了;还有的,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员工签字,按手印,写年月日的日期都是应该的;但同样用人单位也要这样,除了盖章之外,也要求填写年月日,以及代理人姓名或者负责人姓名。很多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仅只盖一个章子,其它什么也没有。

用人单位若让交押金,或扣押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等等,都是违法行为,这样的行为不是说明公司老板是傻子,就是说明这公司是个骗子。

《劳动合同法》只说“社保”,没有说“一金”,劳动合同上也是如此。但其实“一金”是强制的,如果你需要,一定要提出来(这个问题我以前说过,国情如此,自我斟酌)。自己问清楚什么时候开始缴纳社保,这个《劳动合同法》上没有约定。依法应该在员工入职满30天的第二个月发工资日缴纳社保。

六、

签合同时的一点建议

建议大学生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先签订一年期合同。签合同也是一种承诺,你无故违背承诺,这其实是一种不讲信用的表现。工作一年以后有了一些经验,合同到期之后可以续签,也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上如果有“保密条款”,即你在职时、离职后要保守原公司的秘密。如果约定离职后期限大于2年,你可以提出异议;若无约定补偿金,你也要提出异议;若约定补偿金低于你工资的30%,你还是要提出异议。

但其实这些说法都不严谨(我那条视频里也是),不过大部分公司都是这样拟定的,我暂时这样说的目的是让我们要先理解他们的意思。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不是一个东西。我一般把他们统称为“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产生,无约定的,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不能“说”;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业务,侧重不能“做”。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择业,劳动者的负担较重。

这也是为什么我要重点强调两者区别的原因。

七、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违约金吗?

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不到服务期的;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的。其它约定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罚款也是,只有国家机关才能罚款。

有的单位要求女员工写承诺书,怀孕自动离职,或者入职当年怀孕自动离职。这两种情况都是违法的,但前者是无理的,后者则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这要看你是否是欺骗。

顺便说一句,劳动合同中约定“末位淘汰”制度也是无效的,他必须证明你“不能胜任该岗位”。所以公司有人赖着不作为,正儿八经能对付他的办法还真不多。

八、

以“其他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是学校管理就业的手段,主要涉及到应届生身份和落户、调档等问题,效力一般持续到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为止。

同样,offer也不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发出的offer可以视为邀约,劳动者确认接受后,形成的通常是一份普通合同,内容比正式劳动合同简单很多,因此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人社部2021年发布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明确了“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多地已经开始相应落实,这是个好事情。因为这样合同就能永久找得到了,而且在国家手里,不过在你学会辨别真假电子合同之前,书面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

九、

一些常见的隐形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比如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那你的合同就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纠纷起来会很麻烦。不过你只要有证据证明你确实在公司上班了,没有劳动合同也能维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上的名称、公章不一致也是很常见的。日后发生争议时,难以确定服务关系。比如某些大厂的子公司招人,都会说是本部招人。

再就是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地,甚至境外。日后发生争议时,如果不能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地,有可能需要到外地申请劳动仲裁,大大增加维权成本。这个亏我是吃过的。

订立一份劳动合同,但为多个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况也很多。有些单位相互关联,明明跟A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却被派去帮B单位干活。这个很多行业有,你要提前弄清楚,并了解具体权责利。

用人单位要求与第三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也是很常见的。可能在实际用工中与本单位员工待遇不同;在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时,如工伤认定,操作复杂程度就会有所上升。

还有这两年爆出比较多的,为避税等目的订立阴阳合同,比如一份对外的薪资较低,一份对内的(或者口头的)薪资较高。日后发生争议时,证据上可能面临不利。

劳动合同上不约定工作岗位或内容,或者后期根据情况做了调整。如果入职后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工作岗位和内容与劳动者预期或当初的口头约定不一致,劳动者将很难证明。

而且调整变动之后的内容,绝大部分公司都是不会重新拟一份合同重签的,这也加大了双方的效率成本。这也至今是大公司的一个难题。

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岗位过于笼统,工作内容模糊或没有,日后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可能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再就是关于休假和加班的问题,简直就是一团浆糊。既要合法,又要在签合同前提前协商好。而且,劳动合同中往往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因此引发的纠纷非常多。

劳动报酬相关问题就更不用多说了,大多数劳动合同上约定薪酬结构,但不约定具体计算方法,所以至少很多公司的“绩效”,并不受法律保护,让你拿到这笔钱的是公司的良心和行业道德标准。

事实上,劳动合同上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劳动报酬的条款都很可能会是违法的。

终章、

打败多数人的是怕麻烦

看完这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可能都傻了,这么复杂?公司好像也很难,个人好像也很难,都很难保护好自己呀,不是吗?是的,这世上黑心老板很多,也有不少职业讹公司的“应聘者”,江湖险恶。

对于不想懂法律和不想依赖法律的人来说,以上都是废话,放泼耍赖是他们的利剑;而对于喜欢钻法律空子的公司和个人,这些又似乎只是君子契约。

人一生一半的时间都要去工作,无论你是合同的哪一方,当你开始嫌麻烦的一刻起,你就注定会输得很惨。

今天的视频来自知创图谱的制作

今日话题:

【你见过你的劳动合同吗?】

商业顾问阮师傅

一个顺大势的闲散人;只愿读书看报、诗酒风流一生。途穷哭,得道笑;千金散,爱交友。投资人、演讲人;腿长一二六,古典生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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