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律师事务所(质权人擅自处置已抵押车辆所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辨析)

 2025-08-11 07:09:02  阅读 213  评论 0

摘要:在金融活动中,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时,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车辆抵押、车辆质押等担保方式,以控制自身风险。笔者在接受相关典当行或个人的法律咨询时,有咨询者提出:其为实现债权而处置了质押给典当行的、已在先设立抵押登记的车辆,此种情况会面临

在金融活动中,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时,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车辆抵押、车辆质押等担保方式,以控制自身风险。笔者在接受相关典当行或个人的法律咨询时,有咨询者提出:其为实现债权而处置了质押给典当行的、已在先设立抵押登记的车辆,此种情况会面临着怎样的法律风险。在进行咨询回复后,笔者发现【典当行处置已抵押车辆】引发的相关纠纷以及咨询较多,故决定就该纠纷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探究。(本文暂不涉及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根据读者需求,可另行进行专题解读。)

一、典当行对车辆质权的设立及合法实现方式

质权人擅自处置已抵押车辆所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辨析

典当行A在接受借款人B的借款申请时,为担保债权安全,接受由借款人B提供的车辆进行质押,而该车辆已在先由借款人B抵押给银行C或者融资性担保公司D,并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一)车辆质权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就上述案例而言,借款人B将质押车辆交付给典当行A占有时,该车辆质权设立。

(二)车辆质权合法的实现方式

若出现借款人B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典当行A应如何实现质权以受偿债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因此,在借款人B未按约履行债务时,典当行A就车辆质权的实现应该采取与借款人协商或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就拍卖、变卖质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车辆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的法定受偿顺位规定

质权人擅自处置已抵押车辆所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辨析

然而,在上述案例中,车辆上除典当行A的质权外,还存在着银行C或者融资性担保公司D的已在先登记的抵押权,在两种担保权利并存时,法律对债权的受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有明确规定。

《九民纪要》第65条规定:【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据此,对于已设立的质权和已登记的抵押权受偿顺序,根据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在本案例中,借款人B将车辆先行抵押给银行C或者融资性担保公司D,并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将车辆交付给典当行A,设立质权,因此抵押权登记公示时间早于质权设立公示时间,因此在先登记的抵押权清偿顺序优先于质权。

三、质权人未经车主和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置质押车辆时的民事法律风险

对于质权设立、实现方式及受偿顺位,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若质权人未经车主和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置质押车辆,将面临如下民事法律风险。

(一)与车主相关的民事法律风险

基于质权纠纷引发的返还车辆或赔偿责任

借款人B在履行债务后有权要求质权人典当行A返还质押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同时《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何某诉罗某动产质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川0725民初1684号】中,法院一审判决罗某向何某返还质押车辆。二审,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因此,只要借款人B履行债务,即有权要求典当行A返还质押车辆,若典当行A已处置质押车辆,给借款人B造成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物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产生的返还质押车辆的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当借款人B向典当行A清偿债务后,质权消灭,此时典当行A对车辆的占有变为无权占有,此时借款人B基于物权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典当行A返还车辆。

以债权转让方式进行转质能否规避上述规定

实务中出现质权人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质质物,以实现质押车辆的处置,该种方式能否规避《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借款人B同意,典当行A无权对质物进行转质,且借款发生前签订的“同意转质的相关约定”亦是无效的。

司法实践中,已出现相关判决,将债权转让认定为车辆买卖,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黑0903民初662号判决即认定:李某瑞与李某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实为买卖车辆。

(二)与抵押权人相关的民事法律风险

当质权人典当行A的质权与抵押权人银行C或者融资性担保公司D的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将面临如下民事法律风险。

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在先公示登记的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上文所述,根据《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

当车辆上质权和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在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当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时,该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人将面临损失。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质权人先行处置质押车辆将承担侵权责任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法定的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担保物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若典当行A未经抵押权人银行C或者融资性担保公司D同意,擅自处置车辆,造成车辆灭失、损毁,从而导致抵押权受损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典当行A承担侵权责任,在抵押债权的本息金额范围内赔偿损失。

质权人擅自处置已抵押车辆所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辨析

四、关于车辆质押业务的合规建议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典当、放贷等金融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未经批准取得金融业务相关资质的,不得从事金融相关业务。

严格审查车辆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状况

有资质的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车辆质押业务时,严格审查车辆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状况。非所有权人提供的车辆无法设立质押权。

若车辆所有权人提供的车辆有在先抵押权存在,应当严格控制贷款额度,避免出现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质押权人无法获得全部清偿而遭受损失的情形。

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主张债权

质权人主张债权时应当采取合法合规的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若擅自以变卖、债权转让等不合规方式处置质押车辆,致使车辆灭失的,将引发来自于车主和抵押权人的多方法律责任追索。

文/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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