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流氓罪”,很多90后没啥印象,但70、80后却记忆犹新。1983年的那场“严打”,很多社会青年因为“流氓罪”入狱,甚至被判死刑。而流氓罪也主要分成两种类型,一是打架斗殴,影响社会治安。二是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众秩序。在大家的印象中,犯流氓罪的通常都是男人。但在严打期间,也出现了一些“女流氓”,最后被枪毙。比如翟曼霞。
翟曼霞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却自幼喜欢打扮。在那个大家普遍素颜朝天的时代,她常常涂着口红,烫着大波浪,脚踩高跟鞋出现在街头。因此,总有人对翟曼霞不合时宜的行为指指点点。翟曼霞受西方思想的影响,奉行“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的原则,依旧我行我素,追赶时髦。
1983年的一天,翟曼霞来到河中游泳。当有人发现她在河里白花花的身影时,立刻惊叫起来:“女流氓!”在当时那个年代,女人与男人恋爱时,连牵手都不多见,更别提衣着暴露地在河中游泳。翟曼霞的行为,简直是惊世骇俗!本来大家就对她平时“开放”的行为有所不满,如今出了这档子“丑事”,立刻便有人将她举报到公安局。
当时流氓罪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犯事的人一律从严从重处罚。虽然翟曼霞是个女人,但也不能幸免。鉴于翟曼霞过去风评不好,公安机关决定对她展开调查。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通过警方的调查,翟曼霞居然与18名男性拥有密切关系!这不妥妥的“女流氓”么!
对于这一“犯罪事实”,翟曼霞没有否认,但她并不认为自己有错。因为之前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不允许交往18个男朋友。而且与谁好是她的事,别人不应该干涉,也无权干涉。但翟曼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流氓罪,且当时确实需要树立一个反面典型。于是翟曼霞便因流氓罪被判处了死刑。
原本按照1979年《刑法》的第160条规定:犯有“流氓罪”,且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1983年严打,流氓罪的刑罚变成可以处死刑,内容也被扩大化。翟曼霞撞到了枪口上,被立了典型。
临终前,翟曼霞留下这样一番话:“性自由是上天赋予我的权利,是我选择的一种方式,现在看来这种行为或许是超前的,但是几十年后,人们不会再这么看。”尽管现在看来,翟曼霞的话很有远见,但在当时那个年代,依旧属于“离经叛道”。而且与中国传统道德观不符,所以她才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后来由于流氓罪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随意性很大,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以及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所以就在1997年取消了“流氓罪”这一罪行,并将其细分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大家是如何看待翟曼霞事件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流氓罪(1983年)】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