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委托律师(行通案例)

 2025-08-11 07:57:01  阅读 309  评论 0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马红娟律师担任张某某辩护律师,律师介入提出无罪意见,先成功取保候审,后成功撤案,张某某获得实质无罪。可能面临刑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

案情简介

张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马红娟律师担任张某某辩护律师,律师介入提出无罪意见,先成功取保候审,后成功撤案,张某某获得实质无罪。

可能面临刑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基于免责条款而免除其赔偿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建议贵院对其不予起诉。

一、据以证实张某某酒后驾车的证据不充分,保险公司不能基于“酒驾”行为而免责。

二、辩护人着重要说明的是: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既没有履行提示义务,更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及受益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其一、“酒驾”不能免责。

其二、“顶包”不能免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某系饮酒驾驶机动车,而保险公司也未对饮酒驾车、伪造现场等等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能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亦不构成诈骗罪,故,建议贵院对张某某做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望贵院予以考虑!

裁判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律师介入并提出无罪意见,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张某某获得实质无罪。

律师简介

行通案例 | 涉嫌保险诈骗 经辩护无罪 公安机关撤回起诉

马红娟 律所业务副主任

马红娟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南开区律师之星”,专注刑事辩护与代理,善于从控、辩、审三方分析案件、挖掘辩护要点。执业期间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成功办理了大量撤销案件、不起诉、取保候审、判处缓刑以及获得明显轻判的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部分成功案例(篇幅有限仅摘录部分案例):均有法律文书为证

东丽区某寻衅滋事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起诉;

东丽区某强制猥亵案,经辩护无罪,检察机关不起诉;

河东区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起诉;

河西区某聚众斗殴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起诉;

滨海新区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起诉;

河东区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起诉;

静海区某寻衅滋事案,经辩护,检察机关不起诉;

西青区某放火罪,经辩护,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

西青区某保险诈骗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

河东区某诈骗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和平区某帮助毁灭证据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河西区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撤案;

河东区某协助组织卖淫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南开区某开设赌场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河西某合同诈骗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南开区某聚众斗殴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南开区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北辰区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经辩护无罪,公安机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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