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疫情影响按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公司恢复正常办公后,她没收到上班通知,却收到了公司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通知……近日,青秀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1.5万元。
2015年11月,陈某入职南宁一家贸易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工作,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月,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延迟上班,后要求全部员工居家办公,一直持续到2020年7月左右。
然而公司恢复正常办公经营后,却没有通知陈某何时上班,也没有支付其月薪或生活补助,只缴纳了社保。2020年8月公司人事部门联系陈某,告知公司已对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要求她回公司办理自动离职手续。陈某向公司老板求证,但未获答复。随后,公司停缴了陈某的社保,并将其移出钉钉工作群。
陈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已属违约,2020年8月,她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查后作出仲裁裁决,贸易公司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万元。
贸易公司对裁决书不服,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2015年11月份入职贸易公司后,即于当日与贸易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贸易公司虽然认为陈某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视为自动离职,但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证据显示,陈某在收到公司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不用上班的通知后,自2020年7月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应视为双方在此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官提醒,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传统的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也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此外,认定劳动者违反工作纪律,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用人单位对此应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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