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某些基于合同之债被诉的被告人,单从民事法律一个维度已经不可能让案子“起死回生”,胜算为零。这类案件在民事法律上,原告将近100%是要赢的。如果被告仍拘泥在民事法律一个维度考虑问题,那么只能指望有调解的可能性,在调解中多少获利。
民刑交叉的思路实际上就是帮助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如何有更多的“战法”赢得诉讼。毕竟,如果能够“驳回起诉”,对于被告来说,就是胜利。这类案件的原告,一开始往往就摆出胜利者的姿态,想通过民事法庭讨要原本已经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的权益。对于原告来说,民刑交叉思路会导致“驳回起诉”,如此行事基本上是“自毁长城”。与其这样,如果发现被告犯罪,还不如当时就直接到公安报案了事。
无论是债权纠纷、还是股权纠纷,无论是借款合同纠纷,还是股权转让纠纷等等,对于被告来说,在应诉之初,就应该充分评估对方在整个商事交往过程中,哪些行为涉嫌犯罪。
人们对民刑交叉,往往云里雾里不知所以。民刑交叉的法庭策略,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发现对方起诉的内容或紧密相关的情况涉嫌犯罪,将犯罪线索交给法庭,要求法庭依据下列法律司法解释移送犯罪,敦促法庭不能压案不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法(研)发【1985】17 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 1979 年 12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法院在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原告一方往往会质疑被告的犯罪线索是“推测”,不具有真实性等等。犯罪线索原本就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一个内容模糊的犯罪线索,也有可能据此在侦查过程中查明犯罪事实。但在民事诉讼中的犯罪线索,一般来说往往能够具体到时间、地点、犯罪手法、涉及的人员等基本涉嫌犯罪内容,可查性极强,一查就能查实或查否,能够让民庭法官一眼看上去就感受到“不移送就可能担责”的感觉。而不是十分模糊,主要内容不清楚,任凭谁看了,都感觉是被告在碰瓷,在胡搅蛮缠。可查性不强的犯罪线索,不如不提。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办理多起诈骗类、非法集资类、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重大案件,及涉及民刑交叉的民事类案件。丁慧敏律师长期在今日头条“刑辩人评论”进行法律知识公益共享,助力依法治国。立足事实证据法律的分析,是法治源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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