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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堪称我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生活密不可分。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是关于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规定。之前《物权法》上并不存在这一规则,此条系《民法典》该新增条文。实践中存在大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未通知其他共有人,损害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民法典》的这一条新增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从如何履行“通知其他共有人”义务以及“其他共有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方面来展开学习:
01、关于通知的要求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通知的主体为拟转让份额的共有人,通知的对象是其他共有人。通知的内容,《民法典》本条规定为“转让条件”,我们认为此条件应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条件”,以便其他共有人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对于通知的方式,由于条文中并未规定,一般应理解为书面及其他能够让其他共有人收悉的合理通知方式均可以。
02、关于通知的要求
一、行权期间
本条规定,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合理期限”,对此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
1、按份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处约定的期限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具有合理性。2、以通知中载明的行权期间为合理期限。3、如通知中没有载明行权期间,一般可推定为自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4、如果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可按共有份额权属转让之日起6个月。二、行权方式
实践中,转让人通常要求其他共有人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答复。如果其他共有人并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答复,应如何处理?鉴于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期间一般不会很长,因此其他共有人只要在该期间行使了优先购买这一事实即可,一般不宜认定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定权利因权利人未作答复而消灭。
三、优先购买权的竞合
两个以上的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处按“转让时”的份额比例是相对公平的。
比如下面事例:Q1:李某、孙某、赵某三人共有一套房屋,产证上约定三人为按份共有,其中李某占40%的份额,孙某占30%,赵某占30%,后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其朋友王某达成了协议,约定李某将其享有的上述房屋的40%的份额作价转让给王某,协议签订之日李某将该协议通过微信发给了孙某和赵某,并作了说明,孙某、赵某回复知道了。两个月后,孙某突然提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孙某的要求应否支持?
答:根据条文规定,李某将其份额转让的条件及时通知了其他共有人孙某和赵某。孙某、赵某明确已知李某转让其份额的情况,虽然李某在通知中未说明答复期限,根据案情,在没有其他障碍的情况下,应推定其他共有人孙某和赵某应于知道转让条件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比较合理,故孙某两个月后才提出该要求,应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有良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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