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鱼乐
特约律师 / 王兆瑞律师|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18年12月20日,张女士开始到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2月初,张女士怀孕了。2019年12月21日,张女士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为由,终止了她的劳动合同。张女士认为,自己尚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应终止劳动合同。但公司认为是因为公司与张女士的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合理的。那么,女员工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续签吗?
律师支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与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21日期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贵公司在此期间应该续延合同,无权终止合同。
行动建议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结束后,贵公司可选择与张女士续签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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