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逄璇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王先生等人系邹平市某某街道办事处下辖某董村、某后村、某西村村民,因邹平市某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王先生等人的宅基地及房屋被有关部门纳入征迁范围之内。
经律师介入调查发现,案涉棚改项目并未就王先生等人所在村落取得相关征地批复,却实施征迁行为,涉嫌违法。
因此,律师建议,王先生等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向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违法占地查处申请。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王先生等人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材料后,依据《信访条例》等信访程序作出了以下答复:案涉项目位于某头村,已经省政府文件作出批准,案涉项目并未动工建设,不存在违法占地的情况,且王先生等人所在的某后村、某西村、某董村不在案涉项目征迁范围内。由此,自规局认为王先生等人所申请事项与其自身权益无任何关联,属于信访事件。
王先生等人对此答复不服并提起诉讼,可邹平市人民法院认为,个别村民认为村民集体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则应当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集体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执行,王先生等人无权以个人名义主张集体土地的权利;且自规局作出的处理意见是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王先生等人真的无权主张权利吗?案涉信访答复真的不可诉吗?律师回复:并非如此!
在律师的努力之下,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6行终1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邹平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在庭审中,律师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通过案涉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证明王先生等人所居住的村庄被纳入案涉项目的征收范围内,王先生等人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该项目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因此,自规局就王先生等人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所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严重影响了王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王先生等人具有对自规局的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被诉的查处意见虽系自规局依据信访程序作出,但实质为对王先生等人履责申请的答复,王先生等人不服,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征占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故本案自规局作为辖区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项目中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王先生等人要求查处的是案涉棚改项目征用其所在村庄房屋及本人宅基地的行为,而案涉答复针对的是棚改项目安置点某头村占用土地的情况,未对某董村、某后村、某西村是否存在违法占地情况进行查处和答复。
最终,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之下,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鲁1681行初5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案涉信访处理意见,并要求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王先生等人申请查处的事项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并答复王先生等人。至此,王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孟登高律师团队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相关文件进行分析时,绝不能仅关注文件名称,而应着眼于文件的实质内容,面对违法征占土地的行为,被征收人有权以个人名义申请查处。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合理的信访答复,被征收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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