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税务筹划思路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职工是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通过职工进行融资可以通过提高工资、薪金的方式间接支付部分利息,使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能够得以扣除。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税务筹划经典案例
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1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继续向银行贷款。企业财务主管提出三种融资方案:第一种,向其他企业贷款,贷款利率为10%,需提供担保;第二种,向社会上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为12%,不需要提供担保;第三种,向本企业职工集资,利率为12%。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7%。该企业应当如何决策?
虽然向其他企业贷款的利率较低,但需要提供担保,贷款条件和银行基本相当,并非最佳选择。如果选择向社会上的个人贷款,企业所支付的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不能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向本企业职工集资,则可以通过提供职工工资的方式支付部分利息,从而使得全部贷款利息均可以在税前扣除。通过职工集资,可以多扣除利息:1000×(12%-7%)×3=150(万元)。减轻税收负担:150×25%=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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