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的税收筹划(节税案例7)

 2025-08-22 21:42:01  阅读 488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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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案例7:关联企业融资中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

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 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

所有权的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 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 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① 金融企业5∶1;② 其他企 业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 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 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 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 的利息支出。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

按照上述标准,如果企业债权性投资已经超过上述标准,企业可以考虑通过非关联企 业进行债权性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或者证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这样也可以不受上述标准的约束。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 正)第4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 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9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纳税筹划图

节税案例7:关联企业融资中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案例

【例8-8】 甲公司对乙公司权益性投资总额为1 000万元,乙公司2019年度计划从甲公 司融资3 000万元,融资利率为7%。已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也为7%,甲公司适 用15%的税率,乙公司适用25%的税率。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

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已经达到3(3 000÷1 000),超 过了2倍的上限,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扣除。乙公司2019年度不能扣除的利息:1 000×7%=70(万元)。因此,乙公司2019年度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70×25%=17.5(万 元)。

如果该企业通过一个非关联企业进行融资(关联企业通过一定的调整可以转变为非关 联企业),那么上述70万元的利息都可以扣除。该企业可以减轻税收负担17.5万元。

如果通过非关联企业融资不具有可行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3 000万元融资可以分为 两个部分,其中340万元为权益性投资,2 660万元为债权性投资,这样,甲公司对乙公司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1.99(2 660÷1 340),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乙公司 向甲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

节税案例7:关联企业融资中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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