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词(一份)

 2025-08-11 18:42:01  阅读 736  评论 0

摘要:近日,一位林姓律师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自己的一份辩护词:“甚有邪恶之人,杀人贩毒、泯灭人性,实为国之忧、民之害也,安可恕乎?”该律师是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一位贩毒案件上诉人的二审辩护律师。随后,杭州市律师协会发布通告称:经核实,林XX律师从未担任浙江省律

近日,一位林姓律师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自己的一份辩护词:“甚有邪恶之人,杀人贩毒、泯灭人性,实为国之忧、民之害也,安可恕乎?”

该律师是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一位贩毒案件上诉人的二审辩护律师。

随后,杭州市律师协会发布通告称:

经核实,林XX律师从未担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或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2019年,林XX律师因违规会见,被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分别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和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一份“正义”的律师辩护词?别“神化”也别“黑化”这份职业

事件中该律师的辩护词

该辩护词一经发布,律师群体“怒”了,这完全可以理解。

——因为该律师作为辩护人角色,却转而“担任”公诉人角色,实有违律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而朋友圈“宣扬之举”,则更是荒唐可笑!

但是针对该事件的很多网友评论,却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部分网友对该律师之举竟持“支持态度”,更有甚者评价:难道律师要把黑的说成白的才是好律师???

今天@胖乎律师站出来谈论这件事,只想表明一个观点立场:别“神化”也别“黑化”律师职业!


为坏人辩护?

恐怕每个刑事律师职业生涯中,必然会被(反复)问到这个问题:

你为什么为坏人辩护?

就像此事件中,贩毒吸毒,本该千夫所指。

难道律师还要为其“开脱”不成?

(恐怕事件中这位律师,作为一名援助律师,将被告人称为「国之忧、民之害」,他的内心也是如此“一腔正义”,并试图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鼓掌”。)

然而,请想一想:

辩护制度存在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世界上绝对不可能存在完美的司法制度,谁都有可能犯错,不然何来冤假错案?辩护的目的又是什么?——是“挑刺找茬”,找其中的疏漏、错误,最大程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试想:庭审上,公诉方认为你有罪,而你自己的律师都放弃辩护认为你就是有罪,那么如果你真的有冤屈,又该找谁说理?

所以,律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句话是错误的。

因为少了限定条件:律师是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不是颠倒黑白,把“有罪”辩“无罪”。

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办案技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一份“正义”的律师辩护词?别“神化”也别“黑化”这份职业

何为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律师是国家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哪些特殊案件?比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就像此前的张玉环案中,很多律师提出:早前该案没有律师辩护,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错误。很多人不理解此话什么意思——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不请律师,国家也必须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为什么?国家为何要花纳税人的钱,来请律师为这些“穷凶极恶之人“辩护?

我认为无需多说,犯罪嫌疑人≠罪犯。张玉环案,还有此前的聂树斌案,都是答案。

所以回过来,我们再来说这起援助律师在辩护词中称自己的当事人为“国之忧、民之害”的事件,这是正义的律师吗?

不是!不仅不正义,还很“缺德”!缺的就是身为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后,还是这句话:不要“神化”也不要“黑化”律师这份职业,如同所有职业一样,律师行业有自己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这是原则,也是底线。

一份“正义”的律师辩护词?别“神化”也别“黑化”这份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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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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