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在《刑法格言的展开》中认为,历史中因思想而被刑罚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发展的早期,各项制度尚不完善,人们无法制定相对完整的法律,而在简单的社会关系中,也无必要制定过于复杂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道德和法律并未分开,人们通过良知评价治理社会,人内心的想法被认为是行为的一种,并且可以被处以刑罚。
举个例子,我国在汉代尊崇儒家学术,在刑罚上曾施行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方法,即如果犯罪人员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严惩。
但人心是多么的变幻莫测,道德的批判有时又是那么的摇摆不定,法律与道德虽然相互渗透,但两者有着许多本质的区别。“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这句谚语,正是区分法律与道德的一种标志。在现代也有国家将其定为宪法原则,例如日本《宪法》第19条规定,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得侵犯。此外,还需要提醒各位读者一点,有的人或者会认为,既然思想不构成犯罪,那是不是可以随便说话,随便发表思想呢?
颜律:“虽然思想不是一种行为,但说出、发表思想却是一种行为动作,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
感觉上面的内容还不够,不要着急。笔者已经根据办案中被咨询频率最高的问题,已经为您整理了很多系列法律常识小文章,带您了解法律关系中的坑与福利,想知道更多,就赶紧关注这个头条号吧!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律师h(法谚)】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