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h(H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涉刑)

 2025-08-24 09:15:01  阅读 532  评论 0

摘要:h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王甫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缓刑判决激情辩护时不失冷静与理智。——庭立方刑事律师执业理念一、案情简介2013年10月13日,h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逮捕,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3月19日,h某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

h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王甫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缓刑判决

激情辩护时不失冷静与理智。——庭立方刑事律师执业理念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3日,h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逮捕,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3月19日,h某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h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h某的家人委托王甫律师为二审辩护律师。此后,王甫律师多次会见h某,查阅案件材料,向办案机关出具多份法律意见书、申请书、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并提出辩护意见。

二、辩护思路

本案事实不清,控方缺乏关键证据。

(1)h某没有参与堵路活动,案发时并不在现场;

(2)案发路段的监控设备作为最直观有效的证据,侦查机关未调取;

(3)h某陷于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纠纷中,此案是为对其进行报复而制造出来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h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三、案件结果

2014年8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h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

四、办案心得

一切案件都要以客观事实和证据,以及现行法律规定为准。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运用是很关键的。证据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观,对案件客实的还原就越有力。

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信息获取渠道不对等,辩护人获知信息有限。故接受委托后,要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通过分析所讯问的问题了解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同时也要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多沟通、交流。

H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涉刑,经过王甫律师积极有效地辩护,获缓刑

王甫简介:

王甫律师曾有多年从警生涯,后辞去公职从事执业律师。长期呼吁司法公正,连续为国家立法、司法个案书写分析、评论文章,曾为腾讯新闻、东方早报、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

代理过大量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以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多次取得重大突破。所经办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创办我辩护网,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倡导法律界超越左右,以解决问题的态度推动法治。汇聚众人点滴之努力,实现法治逐渐之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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