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从征收拆迁到协议搬迁,字面上的变化已经体现了其实质层面的骤变。自《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修订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变得愈发“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旧村改造”名义拆迁项目,全靠与农户订立补偿协议一户一户去拆,却始终不见土地征收公告的影子。那么,修法真的意味着农村征地要退出历史舞台了吗?将新法新规的程序简单理解为“先协议拆迁,拆不动了再走征收”符合事实吗?
在明律师对此问题的观点是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不应被与所谓的“协议搬迁”混淆起来,二者有着法定程序、权利救济渠道等层面本质的区别。“一户一户签协议”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却绝非拆迁法定程序的全部。
目前在实践中面临的棘手难题是,一些地方在并无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法定公告文件的情况下,直接简单地以“旧村改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名义拿着协议去与村民谈,要求村民签约腾房,拒不承认其行为与政府征收有关,而只是反复敦促农民签约配合。
然而事实却是这些项目绝非都是单纯的“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而是很可能涉及商业开发建设、土地集体变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更进一步的变化,事实上形成了“以拆迁替代征收”的怪现象。这不得不引起农民朋友的高度重视。
简单地讲,政府主导的征地行为和村委会主导的“旧村改造”有着以下重要区别:
一、实施程序规定上的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项目中必须出现的书面材料包括以下这些:
1.征收土地预公告;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3.土地现状调查的书面记录;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异议反馈、是否组织听证的公示;
6.征收土地公告及相关的批准文件;
……
这里面有一样没有出现,征地行为就涉嫌程序违法,农民的合法补偿权益就可能已经在不知不觉中遭受了某种程度的侵害。
而一般的“旧村改造”项目则没有这样严格的规范要求,很多仅有开发商等项目实施主体与村委会制定的补偿方案即可启动协商谈判,上述程序性文件中的绝大多数都不会出现。
二、责任主体上的不同。
简言之,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将农村征地的实施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确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再次突出强调了征地是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旧村改造”类项目中冲在前面的通常都是村委会、开发商这样的民事主体,乡镇街道最多起到“引导”的作用,不会主动承揽任何责任。
三、行为结果上的不同。
“旧村改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侧重于改善农民的居住生活条件,为乡镇村公益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提供土地,但都不会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而征地行为则是典型的“集体变国有”的过程,拆迁、清表土地结束后土地即成为国有建设用地了。
显然,在对农民长远生计的影响方面,前者相对较小,而后者则会让被拆迁村民成为所谓的“失地农民”,影响是比较大的。
四、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性上的不同。
征地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阻挠国家建设征地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一般的拆迁行为则侧重于协商谈判,如果农民坚决不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其签订补偿协议,更不能在未经法院裁定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
从大的方向上讲,政策上是鼓励征地拆迁中更多引入协商、村民自治因素的,不鼓励动辄搞强制拆除。但这里的协商、村民自治必须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开展,而不能无任何前提的随意进行。
那么,对于打着协议搬迁旗号推动征地拆迁的行为,农民该怎样应对呢?在明律师提示各位以下几点:
1.及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全面掌握所涉项目真实情况。
究竟涉不涉及征地,不能单凭村委会、村集体那一张嘴来说,必须要有足够的信息去加以判定。一旦拆迁项目启动,被拆迁村民可不能干坐等公告的傻事,而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去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将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2.积极行使村民自治权利,参与与拆迁相关的村民会议。
无论是征地行为还是协议搬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乃至于村集体的“股东大会”都是免不了的。
而从这些会上,农民朋友就有望获取项目的进一步信息,充分表达意见和疑问,甚至行使属于自己这一户的表决权。这些权利我们千万不可轻易放弃。
3.对目测明显简单、草率的方案、协议等文件多打上一个问号。
“一张纸”的方案、协议很难保障农民的全部合法权益,这点是显而易见的。故此,仅从拆迁所涉文件的外观上农民就可以做一番判断了,这种直观的感觉有时比具体的文字内容还要有参考价值。
当然,及时收集全部的书面材料,拍照下来发给专业律师替您掌眼把关就更为靠谱了。征地项目和一般的协议搬迁项目在其所涉材料的行文表述上会有很大不同,见得多了自然能一看便知。
4.对一切逼签行为勇敢说“不”!
只要尚未签约搬迁,主动权就始终握在被拆迁村民的手里。这个道理已经说过很多遍,但实践中农民还是很容易迫于各种前所未见的压力、威胁而选择签字腾房。
请大家牢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的精髓就在于尊重农民的真实意愿,将“农户同意不同意”作为能否推进征地拆迁的前置判断依据。这个同意的比例还不能低了,一般认为至少要签到90%以上才算数。
所以,大家向拆迁方多问一些问题,多提一些权利诉求完全是正当的、符合法规导向的,一声不吭签字可实际却一肚子委屈恰恰不是新规所希望见到的效果,逼着老百姓签约更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一户一户签,一户一户拆”的做法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极易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受损。大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团结一致对这种非常规手段说不,敦促村委会和地方政府严格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不做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只要大家心里跟明镜一样,行动上协调一致,拆迁方玩儿的花样就骗不了大家,征地拆迁也终将回归其公益性的本质上去,造福于广大农民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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