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在当地开了一家火锅店。2020年1月2日,岳某到该火锅店后厨工作。
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每天也不进行考勤,仅以口头约定工资。
2020年10月4日,岳某与白某发生争吵,然后离开了火锅店。
离开火锅店后,2021年1月29日,岳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被该火锅店无故辞退,且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要求获得补偿,并对火锅店进行行政处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3月给出裁决:火锅店向岳某支付经济补偿6000元整,不支持岳某的其他请求。
收到裁决书的白某不服仲裁结果,随后双方闹到法院。
岳某提供了转账记录(2020年6月21日、7月20日、8月20日火锅店转给其的微信转账凭证三张,金额分别为3000元、2000元、6000元)、通话录音等证据。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火锅店和岳某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法律中有具体规定,区分开来说:
劳务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劳务合同中支付的劳务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劳务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而劳动合同调整的是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单位是隶属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本案中,火锅店、岳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切仅为口头约定,火锅店每月给付的报酬补丁,双方也没有对工作时间、考勤制度、休息休假等其他事项约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必备条款的。
且工作期间,岳某可以随时离开,因此可以认定火锅店、岳某的双方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并非隶属关系。
因此,不能认定火锅店与岳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是能确定双方为雇佣关系,存在劳务合同的事实。
若岳某想处理他和火锅店的劳务关系纠纷,则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这就是另一个案子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火锅店与岳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岳某应该获得补偿金吗?
有法律问题?拨打盛恒律师事务所法律热线进行免费咨询:400-618-0400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盛恒律师事务所怎么样(在外打工的注意了)】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