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民众朋友们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为准,对非官方信息理性对待,不轻信、不盲从、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
散布谣言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 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往期精选
答题赢“法宣在线”学法积分|《国家安全法》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竞答活动开始啦!
郭声琨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强调 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扎实做好二季度政法工作 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董智慧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刑法第291条(微普法)】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