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1条(微普法)

 2025-08-12 07:36:01  阅读 213  评论 0

摘要: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民众朋友们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为准,对非官方信息理性对待,不轻信、不盲从、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散布谣言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一. 刑事责任《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

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民众朋友们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为准,对非官方信息理性对待,不轻信、不盲从、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

散布谣言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 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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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董智慧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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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法第2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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