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1条(以案释法)

 2025-08-12 09:21:01  阅读 244  评论 0

摘要: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防控工作容不得半点松懈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编造、散布谣言,西宁警方行拘1人4月16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起编造、散布谣言的案件。经查,4月15日21时许,杨某某虚构编造涉疫谣言,散布在网络微信群内,其行为已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防控工作容不得半点松懈

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编造、散布谣言,西宁警方行拘1人

4月16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起编造、散布谣言的案件。

经查,4月15日21时许,杨某某虚构编造涉疫谣言,散布在网络微信群内,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一. 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警方提示:

网络非法外之地,广大群众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湟中警方拘留1人

2022年4月15日晚,在湟中区多巴镇奔巴口村疫情防控点,李某某醉酒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执勤人员扫码及防控登记,并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期间还将防疫执勤人员防护服撕破。案发后,办案民警依法将李某某传唤至多巴分局。到案后,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湟中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希望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支持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遵守各项防疫规定,不要心存侥幸。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参与

认真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和义务

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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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西宁公安将严厉打击这些行为!

案例来源:城东公安、湟中公安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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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法第2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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