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高层民用建筑燃气使用,特制定此通告。
一、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除单层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禁止使用瓶装燃气,避免电梯运输气瓶过程中,因可燃气体漏入电梯井而引发爆炸等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天燃气管网没有覆盖区域,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设置临时性瓶组站,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天燃气企业要加快天燃气管网补建工作,待城市天然气管网建成后取消临时性瓶组站,接入城市天然气管网。
三、未接通天燃气管网或未按有关技术规范设置临时性瓶组站的高层建筑,燃气企业和送气工严禁对其供气。禁止非法携带瓶装燃气瓶进入电梯。
四、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绥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对使用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开展联合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绥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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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绥阳县委宣传部
承办:绥阳县融媒体中心
总编:石芝谋 | 副总编:彭坤煜 卢永贤 李珊珊
责任编辑:张丽 | 责任校审:李珊珊
来源: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绥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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