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与变更诉讼标的不是一回事。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起诉,必须提交书面的诉讼状,其中包括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诉讼标的是请求的具体内容。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变更的情况,原告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增加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是法律关系,如侵权法律关系、违约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希望法院支持的要求,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XX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两者是不同的东西,所以变更诉讼标的和变更诉讼请求是两码事。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根据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两规定对时限规定的矛盾尚且不谈,为了降低诉讼风险以及提高诉讼的效率。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的申请应尽可能地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且应当以正式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方式提出,而不是私自更换民事起诉状。
变更诉讼请求后,如果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比原诉讼请求的数额高的,原告一般会通知你在7日内就增加部分的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如果逾期不补交诉讼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增加部分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扼要,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不再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审理和保护。所以,事前应尽可能想得透些全些(当然也不能胡乱地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得不到法律保护却还要分担诉讼费用),以避免事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等麻烦,更要杜绝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发生。还有,千万不要遗漏诉讼费用承担项,要明确提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请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这个是基本条件。如果原告提交诉状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到法院重新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而民事诉讼的标的是双方争议的财产民事关系,这个变更也可以。原告想变更的,得在庭审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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